M化車辦案准用多久 爭論不休
檢警自行使用M化車緝捕罪犯,法院是否應完全排除證據能力,在法界爭議多年;法務部曾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有意讓「追蹤技巧」相關辦案手段法制化,准允M化車由檢察官授權警察操作兩個月,但被外界認為有侵害人權之虞,法案目前難產。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說,立法目的是讓已在運作的偵查作為法制化,希望偵查中透過M化車等科技偵蒐的證據都有法源依據。黃謀信表示,科偵法若能完成立法,更有助於檢警執法的正當性。
事實上,法務部先前草擬的科技偵查法並非以設備、種類定義有追蹤功能的查案器材,而以「全球定位系統或其他具有追蹤功能」器材定義,「M化車」、「GPS」專有名詞不入法,考量原因是追蹤器材日新月異,現有工具如果將來被淘汰,不必再度修法,以免破壞法的安定性。
不過,當初草案訂檢警在兩個月內有權運用M化車,未比照搜索、監聽等先向法院聲請取得同意的令狀,遭質疑可能濫用,學界也質疑兩個月時間太長;為避免濫權爭議,法務部考慮提高法官保留密度,限縮在兩個月以內、甚至兩、三天即可,希望在隱私權侵害與偵查效率兩者間求取平衡點。
法務部曾對此召開多次研討會,有人主張檢警抓人本身就備有拘票,有強制處分權力,「怎麼找到對象」不是重點,不過,多數意見都認為,辦案器材的使用,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較好。
犯罪技術、科技日新月異,執法人員一定得跟上腳步,是大勢所趨,科技偵查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委員、學者、執法者與民間團體大致認同,但檢警擅自使用M化車辦案多久才不侵害人權,仍爭論不休。
曾負責研擬科偵法的前檢察官、律師黃致中說,面對科技偵查手段多樣化,科偵法有存在的必要,但外界對科偵法討論失焦,只因部分條文有侵害人權之虞,就「全盤推翻」,行政機關也就此擱置,反而忽略正面影響。他指出,外界若覺得法官保留密度、監聽LINE等問題,應更嚴謹、謹慎地規範使用,可以在立法院內討論,而非一概否認整部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