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致死…官司工作兩頭燒 萬華警纏訟6年終無罪「以為在做夢」
警察因開槍造成傷亡的訴訟事件頻傳,導致許多員警不敢大膽用槍;警政署推動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增訂四款用槍情境、新增調查小組及國家賠償制度,於去年十月上路,但基層仍普遍擔憂,若遇上法官沒充分考量員警對開槍時機的合理判斷、且不一定依調查小組意見來判決。
警政署統計,二○一三年起,警察用槍涉訟廿七件,一件有罪、三件無罪,兩件審理中、一件偵查中,廿件不起訴。員警說,挨告可能被列管,沒考績也無法升遷,「未審先判」的心理壓力頗大。
二○一三年,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追捕犯嫌,見犯嫌開車衝上人行道還倒車要逃,朝車連開兩槍;犯嫌中槍身亡,張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纏訟六年才獲判無罪確定。
他回憶,消息曝光,母親來電問「怎麼打死人」?還哭著去拜拜,他每月跑三次法院,官司、工作兩頭燒,被壓得喘不過氣,律師告知判決無罪,他還以為在做夢。他說,當時的案發現場有大批民眾,他不能置自己與民眾於險境,開槍致犯嫌死亡很遺憾,但「時光倒流,我還是會選擇開槍制止。」
張景義肯定政府已開始改變,但調查小組見解有無證據能力還是僅供法官參考?國賠是否僅是「代墊」?直言「請別讓警察不敢保護人民」。
刑事局國際科長李泱輯二○○一年擔任偵查員時,追捕槍砲通緝犯開四槍造成對方跛腳,官司纏訟九年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廿五天、緩刑兩年定讞。
「情資指對方帶槍,當時朝我衝來,換成是你會怎麼做?」李泱輯說,記得法官詢問有無專家意見書?但警察機關卻提不出來,那段訴訟歲月,常半夜驚醒、渾身冷汗。他認為修法是進了一大步,但要觀察調查小組如何認定及對法官的影響力。
新修條例增訂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得逕行射擊的四款情境;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調查小組,調查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違反條例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