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美警的標配 為何電擊槍來台被打入冷宮?
鐵路警員李承翰二○一九年處理補票糾紛遭乘客刺死,警政署採購配發電擊槍到派出所給第一線員警使用,但根據統計,三年半來,全國警察使用電擊槍僅十八次,主因是員警裝備多,「不想多帶電擊槍」,警政署也未律定攜帶,淪「裝備檢查」之用。
警政署二○二○年起分批採購拋射式電擊器(電擊槍)配發各單位使用,加上各機關自行採購,全國共七七二八組電擊槍,除配發鐵路、捷運、航空警察等單位使用,全國一五○五個派出所獲配發五四五七組,每所最少獲配一組至三組,供每組巡邏警網使用。
不過,警政署統計二○二○年迄今僅使用十八次,使用時機多在派出所處理聚眾鬥毆或妨害公務事件。基層員警認為,槍、彈匣、警棍、手銬、無線電、辣椒水、手電筒、警用小電腦及防彈背心等出勤裝備已重達八公斤,再加電擊槍會「壓垮」,因此多半放派出所未領出。
警界對是否全面推動電擊槍一直有歧見,警政署在李承翰殉職事件後調查基層員警意見,約六成建議電擊槍應列共同裝備而非個人裝備。雖有官警認為,電擊槍是美國警察「標配」,出門人手一支,使用家常便飯,國內可比照辦理,但也有官警認為,美國治安狀況多、執法尺度寬,台灣不適合比照辦理。
官警說,一般用辣椒水、警棍多能制伏滋擾對象,員警也怕逾越比例原則惹上麻煩,更擔心「電出人命」會吃官司,而且電擊槍一把要價一萬七千元、勤務彈匣一千二百元、訓練彈匣八五○元,經費龐大,應評估成本效益。
警政署說,會建議巡邏警網一旦出勤就攜行,目前是授權各機關決定,會再了解使用情形,評估是否統一律定警網出勤就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