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蘆洲某婦科醫師遭控性侵 檢認正當診療不起訴
1名女子說,到新北蘆洲某婦產科看診,遭醫師觸摸胸部、指插性侵,提告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新北檢則認為醫師以正當診療目的做侵入性檢查,予以不起訴。
這名女子控訴,去年12月底前往蘆洲某間婦產科診所就醫,當時陳姓醫師沒戴手套,就用手指內診;這名女子說,醫師還揉她的屁股,並指子宮內膜異位症會擴散到屁股等。
此外,她先前有一陣子在泌乳而去看診,醫師要她脫掉衣服與內衣檢查,還用手摸她的胸部等。女子因而至警局報案,並提告刑法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這名女子當時有在社群網站Dcard發文,引起社會關注,不過目前已找不到這篇貼文。而據了解,這間婦產科診所目前已歇業。
陳姓醫師在偵訊時則否認犯行並表示,他內診時一定會有護理師在場,且他內診過這名女子至少5至6次,每次都有戴手套,因女子酸痛部位較深,他要壓得比較裡面。
陳姓醫師並說,以女子經痛、性交疼痛、腰酸背痛等病症來看,符合子宮內膜異位症,這種症狀最嚴重地方是在薦骨神經、尾椎部位,他為了確認女子尾椎有沒有痛,所以有按壓女子屁股。
陳姓醫師說,他也記得女子說胸部有點痛、怪怪的,好像有腫瘤,所以他有用手觸診胸部,並以超音波檢查。後來開相關藥物給女子吃,隨後女子回診有說症狀減輕很多。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婦產科內診是醫師直接對病患陰道進行診斷及治療,醫師勢必會以器具或手指觸診,以本件來說,陳姓醫師是基於正當診療目的做的侵入性檢查,陳姓醫師內診行為並非刑法所定義的性行為。
檢察官審酌,陳姓醫師內診時,診所護理師在旁全程陪同,更顯示陳姓醫師沒有藉診療乘機或利用權勢性交,或有犯行故意。
檢察官考量,根據女子指訴內容,陳姓醫師僅是從事內診相關醫療行為,沒有何異常現象,即便客觀上有將手指放入女子陰道,或以手觸及乳房、屁股,也難認定醫師主觀上有利用醫療機會性交犯意。
檢察官認為,陳姓醫師是基於婦產科醫師專業判斷,對女子做陰道內診檢查,沒有逾越診療必要程度,且沒有積極證據足認有利用醫療機會為性交行為,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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