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告中尉抗命…檢不起訴後 他「言行不檢」遭軍方記過2次
時任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林姓士官長3年前控告單位張姓中尉,以對方涉犯多項軍法等向地檢署告發,檢方查無事證不起訴,軍備局以林對上官濫控、無端興訟等記過2次,林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審酌,林的行為該當軍方規定「言行不檢」,認為處分無違誤,判林敗訴,可上訴。
經查,林男2021年具狀控訴單位品保室張姓中尉有抗命、對長官脅迫、詐偽軍事上之命令,及無故不依規定使擔任警戒職務等諸多犯罪行為,向台中地檢署告發,但檢方偵結認定張嫌疑不足不起訴。
軍備局以林男對於單位內部問題,未循指揮體系或申訴管道反應向長官報告,就對官階在上的同僚濫控、無端興訟而有違部隊紀律,破壞長官、部署之領導統御予以記過2次。
林不服提行政訴訟,質疑軍方行政調查程序,結束後也沒告知他結果,未讓他參與檢討會,導致無法行駛閱覽權、防禦權,最後只接到懲罰令及處分。
軍備局辯稱,林男的違失依規定記過2次,當年考績為乙上,依規定並無不法,也認為他在請求調查證據、證人都和本案無關,沒有必要。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軍人擔負保國衛民任務,部隊戰力發揮有賴軍風整飭、軍紀貫徹,以及軍譽維護,軍人任務並非一般公務人員所能比擬,考績標準也不能相同規範,尤其軍官、士官是部隊幹部,自須謹言慎行,注重高尚品德、嚴守紀律,以為士兵表率。
法院也認為,林告發長官犯罪的行為,該當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言行不檢」,以及第31點第1款「濫控長官」等違失行為,核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評價失當或涵攝錯誤情事,認定軍備局處分無違誤,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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