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提「農業發展權」 內政部:貿然引入恐釀土地炒作
內政部今天表示,雲林縣府將「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混為一談,刻意誤導農民,若以雲林縣府所稱方式推動,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恐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反而不利於農業發展。
雲林縣長張麗善19日向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請立委協助提案,主張應增訂特別犧牲補償條款,作為人民因土地畫入農業發展地區,造成財產權使用限制遭公益犧牲損失時,作為請求農地使用限制的補償依據。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國土計畫法畫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依程序改變使用,沒有所謂因國土計畫造成財產限制損失及特別犧牲。根據國土計畫法,農地可在具有規畫下變更,但絕非以混淆農業權概念,來作為土地掮客炒作的工具。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如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包括價值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嚴重爭議,很可能重演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亂象,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反而不利於農業發展,也無法維護農業活動及農民權益。
內政部指出,雲林縣府先前舉辦國土計畫法說明會,卻在會中提出國土計畫上路農地會被判死刑、農地永遠不能變更等不實說法。
內政部嚴正澄清,國土計畫實施後,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均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興建農舍也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在國土計畫法機制下,土地免經變更就可申請使用,相較以往更為便捷且省成本,而透過國土計畫整體性的規劃,農一或農二都能納入變更與發展,讓農地被合理運用。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地方土地的實際使用內容,都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完整規畫進行。國土計畫全面施行,不僅強化土地合理運用,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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