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嚴懲真熄火?卓榮泰令2大過 游淑慧:恐成謝宜容保護傘
勞動部職場霸凌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臨時開記者會,宣布分署長謝宜容將記兩大過並送懲戒,最重處分是免職且不得再任公務員。北市議員游淑慧拿出公務員考績法規定,質疑卓下令處兩大過,是否法令真適用?還只是演一齣「假嚴懲、真熄火」?
游淑慧說,如果未來謝宜容提救濟復審,會不會因懲處不合法,就讓其翻盤成功,讓考績法規定反而變成謝宜容的保護傘。
游淑慧今天在臉書說,卓榮泰的懲處指示,能否真正落實?行政責任非重點,事情真相才重要。尤其一次兩大過處分充其量就是免職。然後呢?先不說一個公務員資格,能不能換到一條寶貴生命,游也高度懷疑,依照現行公務員考績法,「霸凌同仁下屬,導致下屬輕生」,雖有行政和道義責任,但法律責任能對應到一次兩大過的法定行為嗎?
游淑慧說,所以謝宜容負什麼樣的行政責任,對家屬、對外界而言,並不重要也不確認,更希望看到的是這件事情的真相,還有司法責任。尤其謝宜容至今都沒親自出面,即便她覺得自己沒錯、不需要道歉,但身為分署主管,也應該有膽量、有責任出面說明。
游也貼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包括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游說,如果未來謝宜容提出申訴救濟,會不會讓考績法規定,反而變成謝宜容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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