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CFC 注意5大事項與放寬規定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今年5月首次結算申報,考量台商海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可不用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如開曼)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如美國)的B公司,如B公司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5月1日至同月3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B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可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等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台灣才課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的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
因此,112年度分配的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112年度CFC當年度盈餘,但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累積盈餘,加上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要等112年度才可決議分配。
高雄國稅局提醒,CFC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相關文件,才可免列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又今年5月為CFC上路後首次結算申報,建議納稅義務人提前瞭解相關規定、申報書表的格式及應檢附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高雄國稅局還說,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時應注意5大事項,包括一、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二、微量豁免門檻防杜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分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的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的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第三是CFC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除過渡措施外,調節選項中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可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分或資本額的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第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五、申報時應揭露及檢附文件。
該局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施行前發生的盈餘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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