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而退席!社工工會護1.5月年終 衛福部憂恐劣幣逐良幣
衛福部昨天下午舉行「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會議,工會代表要求依法保障年終獎金1.5個月,與社福機構代表發生爭議。社福機構認為,不該齊頭式平等,工會代表則表示,依現行法規應給予1.5個月年終獎金,機構應依法行政。工作代表憤而離席,並要求塗銷出席紀錄。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規定,衛福部每年最高可補助團體專業人員月薪13.5個月薪資(含年終獎金),但這不代表每位社工齊頭式平等,均可得到1.5個月年終獎金,應該由民間團體管理階層,依社工工作狀況決定給多少獎金。
張秀鴛表示,與會社福團體提到,若齊頭式發給1.5個月年終獎金,恐讓面臨管理困難,實質上架空管理機能,因此反對工會提出,將補助要點文字修正為「應發給專業人員13.5個月薪資」。站在衛福部立場,亦擔心劣幣逐良幣,無法鼓勵優秀社工發揮專業。經與會人員討論,最終決定保留原先文字,不保證發給每位社工1.5個月年終獎金。
高雄市社工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示,不願為會議結論背書,反對保障社工年終獎金1.5個月的與會代表,多為機構代表人,加上會中衛福部官員公開指責工會不應恣意申訴勞資糾紛,造成機構管理困難,因此憤而離席,並要求塗銷出席紀錄。
郭志南表示,1.5個月年終獎金為補助要點規定,過去衛福部行文工會,亦表明機構應給足1.5個月獎金,即使不修正相關文字,也該依法給予年終獎金,且社工薪資由相關法規規定,與勞基法不同,與會機構雇主與社工師全聯會卻主張比照勞基法概念,由雇主以「恩給性」方式自行決定獎金額度。
社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吳玉琴說,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政府至多可給1.5個月年終,但如何發放,應給予機構雇主裁量空間,政府給予補助時,不應過於干涉機構營運,實務上機構也可能平時就給予三節獎金等,分散獎金金額,不一定集中在年終獎金發給,衛福部應給予雇主更多彈性。
吳玉琴表示,社福組織也必須符合勞基法,因此也必須自律,少部分個案發生勞資爭議時,可由縣市勞工局、社工司等相關機制反應,如機構違法情況嚴重,亦可依法停止補助、公告名稱,如負責人是社工師,則必須送懲戒委員會懲戒,政府已有相當多手段可規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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