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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察說實話 寄藏槍彈男對院檢說謊話被判5年4月
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被秘密檢舉持有槍枝,警方搜索時,林男主動帶員警拿出賴姓友人寄藏的槍枝和子彈,庭訊時卻辯稱不知情。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警方接獲秘密證人檢舉林男持有槍枝及毒品,即聲請核發搜索票,去年3月21日搜索林男的住處與車輛,林男主動帶員警往住處旁農地放置木材處,掀開防水帆布,交出1個黑色工具箱,有內有1枝手槍、兩個彈匣及43顆子彈,又在林男的車子排檔桿處拿出1顆子彈。
林男在警詢時坦承不諱,但在檢方偵訊及法院應訊時否認,辯稱賴姓友人(彰化地院另行審結)去年農曆過年前到訪,把黑箱工具箱放在他家,他不知情,是前來家裡泡茶聊天的曾姓友人說賴男怪怪的,要走的時候把一個黑色箱子放在他家農地木材帆布下,叫他要小心一點。
彰化地院認為,警察已掌握足夠客觀性證據,搜索時一再篤定要求林男主動交出槍彈,而林面對員警詢問後,隨即正確指出藏放槍、彈的位置,並能說明彈頭黑色的原因,並在警詢時坦承槍彈的放置地點蓋帆布是為了方便拿取並避免別人發現,顯然林男同意賴男託付放置槍彈。
彰化地院審酌,林男明知槍枝、子彈有殺傷力和高度危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又近來國內非法槍枝、子彈氾濫,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竟仍不知警惕,擁槍自重,對於他人及社會治安都造成高度潛在危險,復考量林男配合警方辦案也坦承受託寄藏槍枝、子彈,卻在法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情,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他持有的槍枝、子彈數量,並衡酌犯罪動機、使用手段,暨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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