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貸款公司借款不成開槍洩恨 台南「雙槍俠」二審仍判8年
男子謝品隆去年9月間在台南永康某貸款公司向鄭姓男子借款遭拒,竟朝鄭連開2槍,致左大腿中彈送醫,謝藏匿45天後在新北永和落網,警方起出2把改造手槍及子彈,一審判他應執行8年並科罰金7萬,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認定有誤而撤銷改判,惟仍判應執行8年並科罰金7萬。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謝持有A槍、子彈射擊鄭成傷,有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稽,原判決誤認謝是持有B槍、子彈射擊鄭成傷。
合議庭表示,謝持有A槍、子彈部分,尚不符自首要件,原判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也有不當。且謝在未遭有警方知悉其未經許可持有B槍、子彈前,自首及報繳由警方扣押,進而接受裁判。原判決就謝持有B槍、子彈部分,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也有違誤。
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認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處4年2月並罰金3萬元,又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處6年6月並科罰金5萬元,應執行8年並科罰金7萬元。與一審刑度相同。
謝否認有殺人犯行,辯稱他因鄭一直挑釁,且身材較高壯,恐其所持槍、彈遭搶,故對牆壁擊發1槍,之後在門口,同為防止槍、彈遭搶,才再擊發1槍。他認僅有傷害犯意,沒有殺人之意。
鄭於警詢時陳稱,他因拒絕借款而與謝發生口角,謝即取出槍枝瞄準後開槍,瞄準其左大腿開槍,依其感覺僅是單純警告,並沒有要置他於死地。鄭於偵查中則證稱不記得謝進去後講了什麼,只記得謝曾經手持槍朝上對空鳴槍,走到門口時朝其左大腿內側開槍。
然而,他被訴殺人未遂等犯行。合議庭認為,若謝果有殺人犯意,進入該貸款公司開槍時,距離鄭僅隔泡茶桌寬度,且鄭所處位置,移動不易,第一時間進入公司應可輕易瞄準其頭部或其他身體重要部位射擊,且可連續擊發,但他朝鄭身後牆壁射擊1發即轉身離去。
至於謝自公司走出,謝持槍與鄭在門口對面站立,槍口非常貼近鄭胸口,倘謝有殺人犯意,豈有未立即瞄準其要害開槍之理?嗣謝開槍擊中鄭左大腿,鄭跌坐在地,當時也無他人在場,謝倘有致鄭於死之意,已有相當時間可再開槍瞄準射擊,然謝竟未再乘機開槍追擊,在在均與常情有違,自無從確認謝有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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