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案處分輕了?偷拍16歲女兒洗澡「幾秒」 繼父獲減刑判3年6月
對未成年人性犯罪刑度高。台北地院審理一起繼父偷拍少女洗澡案,繼父拍到的影像只有幾秒鐘,但「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刑度7年起跳,合議庭對繼父適用減刑規定,還是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處分黃子佼緩起訴,命繳120萬元處分金、撰寫多於1200字悔過書,不過,各界對司法是否輕縱討論不休,一說認為黃子佼是黑市供需的「需求者」才誘發犯罪,不分黨派立委甚至醞釀修法提高刑責。
黃子佼的處分,目前由台北地檢署依職權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中,預計高檢署以偵查不完備等理由發回續行偵辦的機率頗高,「黃子佼案」凸顯出對未成年人性犯罪,我國國情不容的不爭事實。
這起偷拍案的行為人與1名女子結婚,女方育有1名未成年的女兒,犯下偷拍罪的人是未成年少女的繼父。
判決指出,這名繼父明知配偶的女兒年僅16歲,某天下午4時許,在與配偶、被害少女居住的新北市新店區住處,事先將相機藏放於住處浴室的置物架上,並開啟錄影功能,令少女進入浴室內洗澡。
少女在毫無所覺、無從表達反對意見下,繼父竊錄少女洗澡時裸露包含乳房在內的身體影像,雖然少女報警,但沒對繼父提告妨害秘密,檢方偵查,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將繼父起訴。
法院審理,繼父坦承不諱,法官依被害少女、少女母親的證詞、兒少保護通報表、翻拍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認定繼父犯罪。
合議庭認為,繼父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繼父雖有竊錄少女洗澡的行為,但錄到的身體隱私部位僅有數秒,且因當場被少女察覺、直接取走相機、記憶卡報警,影片並未為繼父閱覽、重製或上傳網路,情節「較屬」輕微。
合議庭考量繼父因一己私欲失慮犯罪,犯後坦承犯行,求得這一對母女原諒,少女母親手寫書信請求給繼父自新機會,少女本人也手寫書信表明接受繼父的道歉,因此依法減刑,判繼父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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