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300元哄男童幫忙拍照 男竟帶到廁所要求拍不雅照吃官司
曹姓男子被控涉嫌於2024年8月間騎機車到台南市區某地,見未滿14歲的男童年幼可欺,假裝拿300元給男童,要男童幫他拍照給其女友觀看。男童不疑有他、跟曹男到某小學男廁,曹男突脫褲露出下體,要男童幫忙拍攝他自慰影像,男童嚇得逃離。台南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曹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童於2024年8月14日晚間跟著曹進入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的小學男廁所,在男廁隔間內,曹突然脫下褲子露出下體,要男童拿他的手機攝錄他自慰的影像,男童被這舉動嚇壞了,隨即把手機交還給曹男後逃離現場。
檢方對於曹男犯行認定是涉及罪責較重的強制猥褻罪;被告律師則主張是較輕的公然猥褻罪。案發後,曹男有在家人的鼓勵下前往就醫治療。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指出,強制猥褻罪需有被害人是被猥褻的客體,而男童是被曹男要求拍「曹男本身」自慰的猥褻影像,男童並未成為被告的性猥褻客體,而只是旁觀的觀眾,拍攝影片本身不是猥褻行為,所以難謂被告是以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對男童做猥褻行為,與刑法224條之1的對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罪規定並不相同。
法官認為,曹對男童的犯行,應是該當刑法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即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的行為,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曹在公共場所計誘未成年人拍攝其下體自慰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觀念,所為有礙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也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不適;但曹男犯後終坦承犯行,並非無悔悟之情,考量其犯行所生損害,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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