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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聊天遇酒醉街友鬧事 暴力男拳毆腳踹丟滅火器回擊
陳姓男子與友人在中壢仁祥公園聊天,被酒醉鍾姓街友頻打岔,雙方起口角及肢體衝突,見鍾男倒地,陳丟滅火器又朝鍾某頭部拳毆,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桃園地院變更法條,改依傷害罪判刑10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4歲陳姓男子去年9月30日中午12點52分,與友人在住處附近的中壢區華祥二街的仁祥公園內談事情,因故與鍾姓街友發生爭執,陳先徒手推擠、毆擊鍾某,於鍾某倒地後,拿起一旁滅火器擲打,接著以拳頭再毆擊鍾某頭部,然後腳踩踏鍾某頭部後離去;所幸鍾某經旁人報案,送醫救治仍能生還,不過臉部受有多處撕裂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左眼血腫瘀傷等傷害。
陳男於法院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詞、扣押物品、告訴人鍾某的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足認被告陳男的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僅因一時口角,竟持滅火器、徒手攻擊告訴人鍾某頭部,造成鍾某的傷勢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鍾某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法官也說明,檢方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然查雙方於案發前並無任何恩怨,僅因偶然口角發生衝突,被告並無殺害鍾某的動機,被告持滅火器攻擊的行為僅有1次,之後則以拳頭、腳踹鍾某頭部;鍾某的傷勢於送醫急救縫合後,未留院觀察即自行離院,傷勢尚非危及生命,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有殺人犯意,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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