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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蓮池潭公廁惡狼出沒 關鍵畫面讓他脫不了罪
有縱火、竊盜前科的林姓男子,被控在高雄蓮池潭兒童公園附近公廁猥褻一名女子,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判決林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根據監視器畫面、林男案發時穿著衣物與犯嫌高度相符,參酌女方證詞,認定林男涉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可上訴。
2023年2月1日凌晨1點多,林男騎腳踏車被害女子獨自走在蓮池潭水域運動中心附近,林見四下無人,便尾隨女方進入兒童公園無性別公廁,趁女方如廁時,徒手拉開廁門,企圖猥褻女方。
女方見林男闖入公廁,不斷狂喊「救命」,但林男卻仍大膽環抱,還扯下女方圍巾、外套、上衣及胸罩等衣物,女方想往外逃跑,卻被林男勒住頸部拖進公廁內,還抓起女方頭部撞擊公廁馬桶,導致她頭部、胸部、四肢等處受傷。
林男猥褻得逞後離去,被害女子隨即跑到鄰近派出所報案,警方循線拘提林男到案,依強制猥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林否認猥褻,稱他只是剛好到蓮池潭附近工作,女方指控的犯嫌並不是他。橋院檢視檢警所提證據,認為林男應非嫌疑人,因證據不足,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依據監視器畫面,認為林男案發時穿著衣物與女方指控相符,且林男騎腳踏車行經與女方相同路線,林男行進路線與女方被猥褻的犯嫌路線高度吻合。
合議庭認為,案發當時正值深夜,往來人、車稀少,相關畫面所見,除林男、被害女子外,幾無旁人出入,且林男當天清晨4時許遇警方盤查時,穿著衣物也與犯嫌有高度相似性,認定林男就是犯嫌,逆轉改判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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