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木村拓哉」曠職又詐加班費 職務法庭判罰俸1年
桃園地檢署前候補檢察官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無故曠職11天又4小時,還不實申報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除遭法務部移送懲戒,監察院也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黃罰款,數額為最後任職時薪俸1年,可上訴。
黃翎樵已於2023年6月5日辭職。
職務法庭去年12月25日開庭時,先後由法務部、監察院代表陳述移送、彈劾理由。監院指出,黃翎樵2021年偵辦案件無故延宕、逾期未結,損害被害人權益,又在2022年時多次公訴蒞庭遲到,影響程序進行,敬業態度欠佳,2021、2022年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2023年1月至3月期間,黃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並據以申領加班費及補休,桃園地檢署以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於去年5月31日作成緩起訴處分。另外,黃在去年1月到3月間有早退、未進辦公室及未假處理私事等差勤異常情形,曠職達11日4小時。
監院審酌黃翎樵的違失易使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產生負面觀感,悖離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的法定倫理要求,黃未能謹慎、積極任事,又濫用檢察官免予簽到退制度,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且情節重大,提案彈劾。
職務法庭開庭時,受命法官楊智勝詢問黃翎樵有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情形,他逾期未偵結、被害人無從認定向何人求償,如何影響請求權?黃的律師黃祿芳認為民事侵權時效是從被害人知悉侵權人起算,主張黃翎樵不致於有影響到被害人的請求權。
黃翎樵在庭上的話不多,離開檢察官一職後重拾「學生」身分,他表示對違失行為感到「很抱歉」。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黃確實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且有遲到、未先閱覽卷證的情形,損害檢察官職位形象、機關信譽、司法信賴,審酌他繳回犯罪所得,已離職、態度良好,因此判罰俸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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