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剪刀、變裝還換機車…37歲男持剪刺殺雜貨店老闆判8年半
高雄37歲陳姓男子謀議持剪刀殺人,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許頭戴安全帽進入台南南區雜貨店內買了瓶飲料,隨後再次上門,趁老闆轉身取貨,突持剪刀朝其頸、臉部猛刺數刀後逃逸,老闆奮力抵抗全身是血逃出店外求救,送醫救治,台南地院認陳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半。
檢警調查,陳2月24日8時34分許,事先準備剪刀1支、透明手套1雙、替換白色外套1件,並騎乘其所有機車前往高雄茄萣區停放再換裝步行,竊取林姓女子機車及安全帽,將他準備剪刀、手套置於提袋中並掛在該車頭掛勾後上路。
同日10時49分許,陳至台南南區新都路上雜貨店購物時,決意以老闆作為殺害對象,買了瓶飲料後先離開,戴上事先準備透明手套後,11時2分許,騎車返回雜貨店,並將剪刀藏放在衣物中,再向老闆佯稱欲買酒,趁對方取酒而疏於防備之際,突持剪刀刺向老闆頸、臉部及軀幹,致老闆顏面、頸部多處撕裂傷共約15公分、左上肢多處撕裂傷10公分、軀幹多處撕裂傷共約10公分。老闆奮力抵抗並逃出店外求救,經鄰人告知老闆娘後送醫救治,倖免於難。
陳見事跡敗露,將犯案剪刀丟棄在現場,並騎車逃逸,途中將機車棄置後,步行至自己機車停放處,再次換裝後騎車返回高雄三民區居所。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而查獲。
陳坦承不諱,遺留在現場的扣案剪刀及查扣白色外套及透明手套上頭均驗出有老闆的血跡反應,確認他持剪刀、穿戴該衣物及手套行凶。且行凶過程則有雜貨店監視器及醫院診斷證明等。
合議庭認為,陳為心智正常成年人,持利刃朝人體頸部及刺殺多次,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當有認識,惟他仍持剪刀朝老闆頸部及軀幹等致命部位下手刺殺多次,造成頸部多處撕裂傷、軀幹多處撕裂傷,依此下手部位、手持凶器、行凶過程來看,認有殺人故意,並著手殺人行為。事後因搶救得宜,才未發生死亡結果。
合議庭參酌其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考量陳未罹有思覺失調症、情緒性疾病等重大精神疾病,且整個犯案過程,除事前準備服裝以便行凶前後換裝,行竊他人機車以便換車,避免留下生物跡證,躲避查緝外,犯案時明確選擇無他人在場單一告訴人犯案時機,犯案後更變裝、換車外,並將作案所用白色外套及透明手套,藏放於路旁排水管內,顯然為一有計畫犯罪,更足認他並無於行為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
合議庭表示,陳退伍後工作皆較為短暫、工作不穩定,陸續犯有竊盜、強盜及詐欺,頻繁進出監獄及看守所,法官認他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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