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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虎爺會爆炸案 首名被害者求償…法院判賠20萬
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去年舉辦遶境活動發生爆裂物爆炸,造成29名民眾受傷,警方查獲趙姓男子及相關事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他上訴中。首名因爆炸案受傷潘姓男子提告包括精神撫慰金索賠73萬餘元,雖然刑案上訴中,嘉義地院裁定賠償20萬餘元。可上訴。
去年7月15日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舉辦遶境活動,當晚發生爆裂物爆炸,造成29名民眾受傷,警方查獲男子趙偉志涉有重嫌,查扣與爆炸現場一樣的火藥、鋼珠、鐵盒等證物,檢方依法提起公訴。趙男否認犯行,法官審理,他搜尋製造爆炸物訊息,且扣得10顆手榴彈裝藥量的炸藥成品,屬預謀型無差別犯罪行為,手段冷酷心態狠毒,犯罪情節重大,地院判處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褫奪公權終身。趙男上訴中。
因爆炸案波及的潘男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潘男表示,當晚受到波及造成左腿、右手肘、臀部受傷(左膝、腿及腳跟多處刺傷及異物滯留等),因而須住院及多次至醫療院所就診及整形外科診療,不僅身體健康遭受重大侵害,也增添生活上不便,因此要求包括醫療、看護、精神撫慰金等賠償73萬5739元。
被告趙男表示,「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為何這個案件會找到我本人,不是被告所為,不會賠任何金錢等語」。
法院審理,雖然刑事被告上訴中,但法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依法調卷核閱,潘男的主張為真實,裁定賠償20萬2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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