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500門號未落實查核 挨罰250萬元興訟敗訴
台灣大哥大公司涉受理某企業社申辦500個門號未落實身分查核,大量門號由詐團使用。公司不服遭NCC開罰新台幣250萬元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判公司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灣大哥大公司的企業客戶「蝦扯蛋企業社」將其於民國111年3月至5月間所申辦「4G電商119單12個月」專案500個門號,轉租、轉讓給第3人使用,台灣大哥大公司知悉後,並未依核准的營運計畫落實核對此第3人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資料確認身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酌此件調查事證及台灣大意見陳述後,認定已違反電信管理法規定,於112年9月間開罰250萬元,並要求限期1個月改正及提交改正報告。台灣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灣大主張,此件企業社相關人員使用的詐欺方式與傳統電信詐騙案件方式有異,非台灣大可預先防範,且營運計畫是以企業用戶為規範主體,要求企業用戶若將門號「轉租、轉讓予具體且特定的第3人」時,應主動提供相關證件正本給台灣大。
不過,此件門號的SIM卡仍為某企業社羅姓人士等人所掌控、持有,並無轉租、轉讓給第3人,台灣大就算沒查核第3方人士身分,並沒有違反營運計畫。
台灣大還主張,NCC未斟酌台灣大是違反同一行政上義務案件的接續犯,依企業客戶家數認定台灣大有多個違反行為而分別多次裁處,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依據檢方起訴書,羅姓人士等人以企業社向台灣大申辦門號,並非供作企業社營運活動目的使用,而是為售予第3人及所屬犯罪集團,用以註冊所虛設的社群軟體、電商服務會員帳號,從事諸如詐欺、販賣違禁品等各式犯罪、違法行為使用。
北高行指出,電信管理法課予獲核配電信資源的台灣大,在指配用戶號碼給用戶提供電信服務前,負有營運計畫所載的應實施身分查核方法,而履行義務規範目的在於確保通訊安全、消費者權益等公共利益得以實現。
另外,對應電信管理法規定的罰鍰額度,此件裁處罰鍰150萬元外,另審酌台灣大未完善建立業務人員受理門號申請的行為管理機制,對分配企業客戶大量門號也未建立妥善管控制度,導致對電信產業及社會秩序影響重大,經NCC委員會議決議酌加罰鍰100萬元,共計罰鍰250萬元,並無違誤,判台灣大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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