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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鬥毆案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起訴無違失
台北地院審理一起KTV鬥毆案,認為警察先打好筆錄再請告訴人回答,程序有瑕疵,逕判決謝姓、李姓男子無罪,台北地檢署收判認為,檢察官起訴並無違失,已就謝姓男子傷害罪判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檢方表示,承辦KTV鬥毆案的檢察官是依據黃姓告訴人的指訴、2名證人的證述與黃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卷內案發現場監視畫面、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監視畫面製作勘驗報告,並審酌謝姓、李姓被告2人的供述之後,才認定謝、李等涉有傷害、恐嚇犯罪嫌疑,於是依法提起公訴。
台北地檢署還表示,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本來就可以視具體情事,依法定職權裁量而擇定函查、傳喚、勘驗等各項偵查作為,如果未違反一般客觀的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或者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尚不得因此遽認有何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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