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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山區濫倒被抓竟改載到瑞芳公墓棄置 法官重判1年6月
江姓男子把10多袋廢棄磚塊、磁磚、木材棄置在基隆市十八羅漢洞附近,環保局要求清除,他竟改載到瑞芳的公墓濫倒。在基隆濫倒行為,法官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瑞芳濫倒行為,法官認為無以憫恕,判刑1年6月,若定讞須入獄。
判決指出,江男去年11月6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貨車,搭載林男前往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廁所拆除工程地點,把10多袋拆除的磚塊、磁磚、木材等廢棄物,載到基隆市信義區十八羅漢洞附近棄置。基隆市環保局3天後查出江男涉案,警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將兩人送辦,檢方偵查後起訴。
環保局要求江男移除他濫倒的廢棄物,江男去年11月12日上由出資,由楊男租用自小貨車,兩人前往先前濫倒地點,把廢棄物清運上車後,載往新北市瑞芳區第一公墓棄置。
新北市環保局去年11月21日發現後報案,警方查出江男和楊男涉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送辦,檢方偵查後起訴。
江男和林男在基隆濫倒行為,法官審理後,判江男6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林男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江男夥同楊男把濫倒在基隆的廢棄物運往瑞芳棄置,法官審理後指出,江男短時間內犯相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楊男明知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與江男共同犯案。新北市環保局調查時,兩人不願到案說明,也未提出補償或廢棄物處置計畫,無適用刑法減刑條件。
法官指江、楊非法清理廢棄物應予責難,兼衡素行、坦承犯行,楊男的辯護人稱曾與環保局承辦人聯繫,表達有意給付處理費用,但承辦人表示無從查證,且營建廢棄物數量不大已簽結,以及兩人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判江男1年6月徒刑,楊男判刑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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