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任內涉貪 一審判刑11年
國民黨籍前苗栗縣苑裡鎮長劉秋東涉嫌任內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未果,又與兒子共同借牌投標非法承攬公所工程,經檢方起訴,苗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1年。可上訴。
劉秋東於民國107年底至111年12月25日擔任苑裡鎮長,尋求連任落敗後,爆出任內涉及多起弊案。
判決書指出,苑裡鎮公所於108年陸續辦理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災後重建規劃案、緊急加固案,均由同一建築事務所得標;後續110年上網公告苑裡市場拆除重建案,劉秋東指示並授權工程顧問公司廠商李權明於決標前,向前2次得標的建築師事務所陳姓負責人索賄,陳姓建築師當下婉拒。
判決書提到,111年間苑裡林森橋引道工程招標期間,劉秋東與兒子利用向土木包商借牌投標,雙方約定先由劉秋東實際負責的營造公司墊付工程費用及彼此抽成利潤,再由劉秋東決定投標金額,得標完工後再根據工程利潤依比例分回以獲取不法利益。
判決表示,劉秋東與兒子以類似手法借牌非法承攬公所多項道路路面、駁坎、排水溝、護欄等改善修復工程,案經法務部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及苑裡鎮公所告發後,苗栗地檢署偵查起訴。
劉秋東審理時辯稱,苑裡市場案向建築師事務所要錢,目的是選舉經費,試探性問一下,標案都是公開招標、按照程序,自己無法介入;然根據得標建築師證述並提供錄音檔當中,李權明多次暗示若給予金錢,劉秋東即可藉由評選程序協助得標。
法官認定,劉秋東、李權明向證人陳姓建築師索賄,無論是自稱回饋或回扣、選舉費用,均與鎮長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法官審酌劉秋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對於公所辦理採購案之底價核定、招標、決標事項有主管及監督之權,本應奉公守法為所屬表率,竟不思廉潔自持,無法抗拒金錢誘惑,並基於主導地位,借用土木包名義得標工程採購案而圖個人不法利益。
法院審認劉秋東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以及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等共8罪,分別論處有期徒刑7月至4年4月不等及褫奪公權4至6年,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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