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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3讀通過汙水管理條例 家庭或市場任意排汙將受罰
雲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今由議會後3讀通過,未來對各鄉鎮社區汙水排放的維護管理及裁處有明確規範,由於下水道牽涉社區住戶、建照申請、維管與罰責的層面甚廣,尤其雲林目前只有斗六市完成汙水下水道,其餘仍以搭排方式導入雨水下水道或大排,議員對可能引發爭議的個案要求踏勘後再提出因應對策,好讓未來執行更完備減少民怨。
配合全國公共污水地下水道普及化,雲林縣議會今天逐條審查3讀通過共20條的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對未來包括家庭、公共空間的汙水排放訂定管理規則,其中對於百戶建案須建置汅水處理場、下水道土地維管等問題,關係到民眾權益和未來管理權責,議員林岳章璋、張維崢、陳芳盈、陳俊龍、李明哲等人提出質疑,並要求在會勘後提出相對策,好讓法案執行更周延。
縣府水利處長許宏博指出,汅水下水道分3階段實施,分別為建造水資源回收中心,幹管、家庭接管,目前全縣污水下水道接管率為5.14%,縣府在斗六、虎尾、北港已興建水資源回收中心,斗六市已完成接管率也達57%,待北港和虎尾2027年完工,全縣接管率可達10%。
許宏博表示,下水道條例除訂定污水、雨水下水道的不同規範,也明確界定縣府、公所的分工及權責,污水部分全屬縣府權責,至於雨水下水道則由縣府規畫,公所負責興建、維管。
許宏博指出,汅水下水道禁止占用、毀損,更嚴禁排放汽油溶劑、廚餘、固體物質或放射性物質,違者可處1至5萬元並得連續罰至改善為止;公共污水下水道公告區域內建築物,不論新建或改建應檢附文件向縣府核准,污水下水道一旦完工也需由縣府檢驗合格,才能連接至公共下水道,不可私自搭排,違者可罰3千至3萬元。
雲林縣下水道自治條例近期內將送內政部核定,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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