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蘇姓男子酒駕拒測,被員警開單、扣車及吊銷駕照,經行政訴訟後敗訴,但員警一句「駕照吊3年」,讓法官認為執法有瑕疵,因此吊銷駕照的處分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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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導,蘇男2017年8月16日晚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時,因違規左轉被員警攔下;滿身酒氣的他拒絕酒測後,被對方開拒測罰單。蘇男在收到罰單後立即向交通裁決所申訴,但仍維持9萬元罰緩、吊銷駕照和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處分;蘇男不服,再次上訴。
蘇男表示,他違規的地點是竹林一路及文林一路口,但新莊分局卻把違規地點改成文化一路和竹林一路口,「為何公務人員可以亂改地點」,以此盼求法院撤銷處分。交通裁決所表示,蘇男拒測是事實,舉發地點可能是誤填、誤寫造成,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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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蘇男經員警告知後,不積極配合酒測還拒絕;雖他主張公務人員竄改違規地點,但法律明文規定行政處分若有誤寫,依申請更正即可,不會改變違規事實,因此判蘇男敗訴。
報導指出,法院調查,員警告知蘇男權利時,只說「測有三項權利,第1項罰9萬元,第2項扣車,第3項駕照吊3年」,最後的「扣照3年」和「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有差,認定有瑕疵,因此撤銷吊照處分,其他處分維持原判決,蘇男則須付300元裁判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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