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對外宣稱自己16歲 男發生性行為判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差一歲差很多。年僅15歲又5個月的高一少女,去年10月在臉書結交郭姓男友(25歲),向對方表明自己16歲,隔月雙方發生性行為,少女媽媽知道此事後,一怒之下提告性侵;但法官審理時,少女表示平時習慣以「虛歲」表達年齡,不能證明郭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發生性行為,今判決郭男無罪。

25歲郭男和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女方媽媽怒告性侵,檢方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不過法官調查時發現,少女警訊時向警供稱16歲,又被警附註改為15歲6個月,少女平時也會向別人稱自己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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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時詢問少女,如有人生日為91年2月15日,會算年紀嗎?少女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會算」,法官認定,少女對如何計算實歲不甚暸解,郭男信賴少女已滿16歲是合理的,並無違常情,判決郭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