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針對酒駕問題嚴重,又經常有累犯,行政院會4日通過法務部所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不只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若致人於死者,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新北市台北橋發生轎車酒駕追撞,計程車乘客慘遭夾死。(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修正後的《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服用酒類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以致不能安全駕駛分別規範。而原本條文並未明訂標準,修正條文參考德國、美國標準,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未來不能再「罰錢了事」。
此外,致人於死者、重傷之刑度也在這次修正提高,致人於死者,從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將現行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陳冲在裁示中指出,為遏止酒駕,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駕刑罰,這次將酒精濃度標準明確入法,並提高刑責,社會各界對此有很高的期待。由於立法院已有16個修法版本,法務部應加強溝通說明,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
但陳冲也表示,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事故24小時死亡案件民國98年為397人,99年、100年卻增為419人、439人,且再累犯比例高達30%,顯然加重刑罰並非遏止酒駕最好的方法。陳冲並舉「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為例,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認為在提高酒駕刑罰外,相關部會可蒐集資料,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解決問題。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則轉述交通部次長陳建宇談話表示,已蒐集資料研究;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說,防止酒駕不能只靠員警臨檢,應多宣導讓民眾知道問題的嚴重性;陳冲也說,宣導應鎖定「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不能改變的主軸。
我們想讓你知道…怎麼就是有人罰不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