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涉嫌在3年前帶筆式針孔攝影機,在淡水一家麥當勞,偷拍蕭姓女客人上廁所,被蕭女的男友和店員合力逮捕,事後也賠償對方20萬元。不過因在攝影筆內記憶卡,找不到被害人如廁畫面,高院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判決無罪定讞。
20多歲的李男是在2010年8月28日,在淡水中正東路上的麥當勞3樓,偷拍蕭女如廁,被逮後他向警方坦承犯行,時間只有1至2秒,但一審卻翻盤否認,由於說詞沒有被法官採信,還是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
至只是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法官卻認為,當時查扣的攝影筆,雖然有其他女子上廁所或裙底風光的畫面,但就是沒有被害人的影像,以「有偷拍卻沒拍到」,認定僅構成「未遂犯」,又因《刑法》並不處罰偷拍未遂犯,所以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一出,據了解,婦女團體痛批,這樣只會讓加害人有恃無恐。對此,李男的律師林傳源向平面媒體表示,他雖然道德上有瑕疵,也造成蕭女的傷害,但已跟對方道歉、賠償,並得到原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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