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試吃不用錢,試用為什麼要給錢?

▲上班族,沮喪,加班,過勞,超時,上班,疲累,示意圖。(圖/CFP)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只要有雇傭關係,試用期也要有工時、休假、勞保及最低薪資的保障。(圖/視覺中國CFP)

不少工作都會訂一個試用期或實習期間,讓雇傭雙方彼此磨合。在這當中,到底能不能拿薪水呢?

試用期最少要給《勞基法》的最低薪資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因此,不管雙方契約中對試用期是怎麼約定的(不給薪、試用期後改正職),只要有雇傭關係,試用期也要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有工時的保障、休假的保障、勞保的保障及最低薪資的保障。

以現在來說,試用期最少也應該要拿到時薪133元、月薪21009元。

「教你」也要給生活津貼

不少工作機會打著「實習、教學」的名義,讓雇主可說:「我教你工作技能都不收你學費了,為什還要付你錢?」但是,這種學習技能的雇用關係屬於《勞基法》64條的「技術生」

技術生雖然不受最低工資的保障,但依照65條必須要約定訓練項目、膳宿負擔以及「生活津貼」的規定,還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雇主不可以拿上面的理由,來免除自己給錢的義務。

在大賣場常見試吃文化,讓你吃了再來購買。有些雇主也會用這個理論來正當化試用期,說試吃不用錢,為什麼試用要錢?

這種說法看似有理,只是換個方式想,試吃食物只給你吃一口,但試用的人才可是用盡全力在工作,沒有因為試用期就少工作呀?《勞基法》大概就是秉持這樣的精神:「你有工,就有酬」,用以維持雇傭關係之間最基礎的道理,也避免勞工在不均等的地位關係下,被雇主濫用私法關係剝奪過多的權利。(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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