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偷裝GPS判刑定讞 最高法院認嚴重侵犯人權

▲▼ 手機定位、GPS。(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針對GPS追蹤,做出新判決。(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為了查緝私菸,2014年6月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偷裝在當事人貨車底盤,監看貨車行蹤,遭控妨害秘密罪嫌。檢方不起訴,但被害人聲請交付法院審判,一審判處王男拘役40日,二審改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與日本最高裁判所今年5月間判決,以及美國2012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採取一致見解,認為裝設GPS乃是強制偵查行為,嚴重侵害人權,故從此案判決足見我國與世界先進各國接軌。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王男的行為侵犯被害人隱私權,因此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判刑。最高法院補充,該罪構成要件在於定義「竊錄」與「非公開之活動」。

其中「竊錄」指行為人以某種設備置於被錄者難以查覺之暗處,暗中錄取被錄者之不欲人知之資訊而言,故偷裝GPS確實可在被害人不知情狀況下,紀錄車輛行進軌跡、停車位置。

另外「非公開之活動」乃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雖然車輛公開行駛在道路上,但行車路徑、停車位置,關係到駕駛者的日常作息,應該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而受到憲法隱私權保護。是故王男偷裝GPS紀錄被害人的行車紀錄,確實有罪。

最高法院最後強調,偵查方法區分為「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兩者差異在於偵查手段是否實質侵害個人權利。倘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故本案中,王男偷裝GPS的行為,已經違反被害人意思,又實際侵犯被害人隱私權,確實是「強制偵查」方法,違法而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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