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砸錢到海南島娶妻,老婆卻不來台灣了。(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花38萬透過張姓婚仲到大陸海南島相親娶了一名陸籍女子,2人在中國登記結婚並宴客,沒想到女方卻反悔不來台灣,想討回38萬元還被拒,因此憤而提告。台中地院認為張女無權請求婚姻介紹費用,只可扣除已支付的機票住宿、結婚等11萬費用,判張女應退還林男26萬。
判決指出,張女在2016年4月遊說林男的父母,稱可帶林男到中國相親娶陸籍女子,承諾「只要38萬元,保證將大陸新娘娶回來台灣為止」,因林男急於成婚,於是一個月內付清38萬費用,但要求陸籍女子須為「20歲左右,未曾有過婚姻」。
同年4月28日張女帶林男到海南島相親,林男中意一名蔡姓陸籍女子,雙方5月10日在當地公證結婚並宴客,但僅吃過飯,未曾發生親密關係,後來5月14日林男與張女先行返台,就接到蔡女來電,以做生意為由索討1萬人民幣,而林男隨即匯款,隔月又被索討人民幣2萬,覺得有異沒有答應,沒想到對方竟從此斷絕聯繫。
林男向張女提到此事,沒想到張女態度大變,直喊「再給19萬,就再介紹一個給你」,因此大怒向張女討回介紹費38萬,但被拒絕,怒而提告詐欺。林男表示,在中國辦理結婚時,才知蔡女已經32歲,並不是張女所說的28歲,且真實姓名跟相親資料中的名字不相同,他也有要求蔡女提供證件便於辦理來台事宜,但其不肯配合,根本就是一場騙局。
檢察官認為,張女確實有安排相親行程,而林男辦理結婚登記時,就知道蔡女真實身分,仍親自簽名蓋章完婚,顯示張女並無隱瞞事實,因此認定張女不構成詐欺。
民事部分,張女辯稱,她已經完成讓林男完婚的契約約定,蔡女不願來台,與她無關,且當初的38萬元,還包括她和林男往返兩岸的交通、聘金、請客、住宿等費用,已支出11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男和張女簽訂的契約,是一個涵蓋婚姻居間及委任的混合型契約,內容包括從相親到完婚的所有相關開銷費用,沒有明訂報酬費用多少。依《民法》第529條規定,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人因受任人的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委任人事後應償還之。因此扣除張女帶林男到中國相親、成婚所花費開銷的11萬,判張女還給林男剩餘的2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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