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教師懷疑同事說壞話竟竊電腦個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台中市某國小李姓女教師,懷疑3名教師私下講她壞話,在3名同事公務電腦中,安裝遠端控制程式竊取私人資料,並將其中一名紀姓教師的聊天對話、個人照片傳給其親朋好友。台中地院審理時,李女坦承犯行,依竊取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等罪,判處徒刑6月與9月徒刑,其中,6月部分不能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李女是國小教師,因懷疑同校3名同事講她壞話,2016年12月起,分別在林姓、張姓與紀姓教師的公務電腦,安裝GoogleChrome遠端桌面程式,啟動程式介面後,把被害人電腦內「我的電腦」,點選分享,再登入李女自己的Google帳戶,就能從自己的電腦,取得被害人電腦資料。
李女自2016年底至2017年6月間,竊得3名教師與友人聊天內容、照片及個人資料;2017年6月19日及21日,她將紀姓教師個人照片、LINE聊天記錄,用其帳戶,傳給紀女所屬LINE群組,及紀女電子信箱通訊錄的所有聯絡人,紀女發現後向張姓資訊組長求救,報警查獲是李女所為。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女坦承犯行,一審認定她共有5次罪行,其中,有兩次不但取得兩名教師的個人資料,也一併公務資料,觸犯刑法竊取公務機關電腦的電磁紀錄罪共2次,各判4月徒刑,合併執行6月,不得易科罰金。
另有一次僅取得被害教師私人資料,依竊取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判刑2月;因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的秘密罪1次,判刑5月;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1次,判刑6月;3罪合併執行9月,因各罪宣告刑都在6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李女上訴二審,以自己教育工作表現良好,但苦於疾病、車禍打擊而有犯行,聲明減輕量刑,但法官認為李女未獲被害人諒解駁回,竊取公務機關電腦或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可再上訴,其餘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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