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日前來台宣導洗錢防制。(圖/記者劉姵呈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委員這次來台實地評鑑,質疑國內施行貪污治罪條例多年來海外反貪污成案件數0,並發覺調查公務員多於私人企業且嚴苛,未來10年反貪污洗錢防制將會從公部門轉到私部門。
據悉,此次APG評鑑委員發覺國內一些法律背景環境與國際潮流趨勢差異的地方,以美國及跟進的日本、新加坡等多國來說,已將公司治理改變列為法律調查的一重要層面,而在司法上也都將公司法人身分,列為可提起訴控告的對象。
我國因為法律偏向德系,並未將法人列為被告身分,僅可以起訴、控告自然人身分,也就是個人,這讓APG評鑑委員感到疑惑,因為國際中應該只剩不到10個國家還是維持僅能控告自然人,未擴及到法人。
法界人士表示,像過往檢察官調查一些涉及民生、消費等民間私人企業、公司的商品涉及參雜不良物品等,通常觸法的人為基層人員或是中層幹部,很難對於實際影響公司這個法人身分經營的高層或是經營者,予以調查起訴,所以讓大眾認為為何多只能判刑到勞工階層工作人員、輕判公司負責人的印象。
貪污治罪條例前身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52年7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歷經多次修法,最近一次修法為105年7月公告施行,立法目的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規範對象為公務員以及共犯該條例之罪者,都受到同樣處罰。
以重大貪污行為處罰部分來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有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以及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如果前四項犯罪行為未遂犯也仍會受到相同處罰。
此外,還有視違法案情輕重再設有重度貪污行為、輕度貪污行為的罰則,最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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