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遭冤訴以死明志】警察被休職,檢察官卻沒事?

▲▼自殺,跳海。(圖/視覺中國)

▲陳建國因遭冤訴後自殺,職務法庭對檢察官做出不懲戒處分,檢警職司偵查,同樣的偵查瑕疵,怎有警察休職一年,檢察官卻沒事!(圖/視覺中國)

男子陳建國因超商遊戲點數卡竊案被起訴後「以死明志」,監察院對承辦員警及檢察官提出彈劾,去年員警遭公懲會休職一年,職務法庭日前對檢察官做出不懲戒處分。消息一出,各界譁然。檢警職司偵查,本是命運共同體,同樣的偵查瑕疵,怎有警察休職一年,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卻沒事!

職務法庭判決認為竊嫌與陳建國都有「戴鴨舌帽」、「戴眼鏡」、「著長褲」等相似的外型特徵,及案發時陳在遭竊的超商附近有地緣關係,已達「犯罪嫌疑重大」的起訴門檻。相較於去年公懲會的判決,認為員警依據上述外型特徵判斷竊嫌即陳建國,係「先入為主」、「不當判斷」,簡直是天壤之別!

全案的關鍵在於,陳男所提供的不在場證明電子發票有沒有被詳細查證。公懲會特別強調「員警在翻拍照片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所無之內容,形成陳建國並無不在場證明的假象,強化其涉嫌程序」,違失情節重大。但警方蒐集證據,只是供檢察官參考,並沒有拘束檢察官的效力,檢察官仍要依法偵查;案件起訴與否,是由檢察官決定,不是由警方決定,所以檢察官對於不在場證明電子發票這項證據沒有詳查,就難辭其咎。

到底承辦檢察官有沒有調查不在場證明電子發票這項證據?從判決書看來,檢察官沒有提示翻拍照片等證物,依證人具結堅稱陳是竊嫌、外型特徵相似,加以陳前往玩遊戲的網咖和遭竊的超商有地緣關係等事證,主觀認為陳就是竊嫌,似未對不在場證明詳加調查。

那麼,去年公懲會的判決內容,長篇大論說到兩超商相隔距離達210公尺或260公尺,陳建國提出的統一超商發票時間,與全家便利商店監視畫面中的男子結帳時間,二者僅相差3秒,陳建國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全家便利商店的論述,如今看來格外諷刺!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刑事案件從案發後開始偵查,到檢察官起訴的決定,是一段前面會影響後面的過程,不能說警方提供的證據有瑕疵,就會誤導檢察官的心證。檢察官的工作,本來就是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證據來做有無瑕疵的篩選,應該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沒有進行,就是未盡責!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警察只是協助偵查,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提起公訴,至於犯罪嫌疑要到達什麼程度,才會被起訴?那就委由個別檢察官來認定了。但長期以來,許多檢察官秉持「有罪推定」的心態,對於警方移送的犯罪事實照單全收,並據以起訴,雖然外界一再質疑檢察官濫行起訴,法務部總以定罪率高達九成多來搪塞,一再強調絕對沒有濫行起訴這回事,但內行人都知道,九成多的定罪率只是統計數字的迷思,有許多事實根本不構成犯罪,只是為了計算定罪率,才把它算入維持。

這絕對是起訴門檻太低所造成的,但刑事案件的偵辦是一棒接一棒,法律對於檢察官起訴和法官判決的證據要求並不相同,檢察官若有起訴後還有法官把關的心態,就會放寬起訴門檻,讓被告奔波到法院;法官若有還有上級審擋著的心態,證據調查可能就會鬆懈,事實無法釐清,真相無法呈現,案件在各級法院間來來去去,到頭來受苦的還是被告!就算最後沉冤得雪,可能已經虛耗人生數十載,性格強烈者,就像陳建國可能會選擇以死明志!

相信檢察官和法官都不願意造成冤抑,但為應付排山倒海而來的案件量,以及上級機關的管考,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上,怎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疏減案件量才是解決問題的不二法門。但因民眾權利意識高漲,要疏減案件量簡直是天方夜譚,說不得也做不到,比較可行的是,加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改變檢察官那種起訴後還有法官把關的心態,例如: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逼檢察官負完全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責任。然而稍有刑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制度被講了數十年,到現在還在紙上談兵,這可能才是職務法官對於檢察官做出不付懲戒的背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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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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