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全球蔓延,有雇主擔心員工被傳染而限制出國,這是不合法的。(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近期新冠肺炎在各國間傳播,有雇主為了怕員工出國得了肺炎後傳染給公司內的其他員工,限制員工不可以去某些國家,雇主對員工這樣的旅遊限制是合法的嗎?
雇主不可以限制員工出國
雇主與員工的雇傭關係是來自於雙方的勞動契約,如果雇主要限制,能不能跟員工在契約中約定或是訂工作規則限制員工出國呢?只要契約跟工作規則,如果違反公序良俗的話,簽訂的條文都是無效的。
先是很難想像契約和工作規則中有限制出國的規定,再來,如果雇主規定完全不准員工出國,這對員工來說太過不合理,所以可能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雇主應該要給員工「特別休假」—依據員工為雇主工作的時間,可能有3天至30天的特別休假。當員工請特別休假時,雇主還是要照付員工薪水,這是一種「有薪休假」。而且特別休假的時間是由員工提出安排,員工如果想要出國玩,可以安排特別休假出國。
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不包括傳染病
特別休假原則上是由員工提出,雇主可以跟員工協商調整。那是不是代表雇主跟員工協商的時候,為了要避免員工出國,可以拒絕員工提出的特別休假呢?
雇主並不能隨意的拒絕員工的特別休假排定,只有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的時候才可以拒絕。所謂的「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是指員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會影響企業的人力配置,導致無法正常營運,並不包括傳染病情況,所以雇主不能因為害怕員工出國染病就拒絕員工的特別休假。
話雖如此,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爆發的現在,光是回國後都可能要在家自主隔離14天這件事,想著同組同事們怨恨的眼神,我看大部分的朋友都會默默取消計畫的出國行程,一起共體時艱了。(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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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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