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佛洛伊德之死】美國暴動肇因於種族歧視或執法過當

▲▼ 全美為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抗議的浪潮迄今未歇。(圖/路透)

▲全美為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抗議的浪潮未歇,甚至引發多個城市的暴動。(圖/路透)

美國明尼蘇達州發生一起白人警察Derek Chauvin於執法過程中,壓制黑人George Floyd,造成其死亡,並引發全美各大城市的抗議,甚至暴動。事實上,美國警察於執法時,僅以相對人的膚色(黑人),來為犯罪嫌疑重大之基礎,並因此發動臨檢或逮捕,從來就不是什麼新鮮事,也一直觸動著美國最敏感的神經。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欲對人民進行逮捕與搜索,必須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且要有法院的令狀,才得以為之。只是有原則必有例外,關於無令狀逮捕與搜索的情況,到底要包括哪些情況,自然有不小的爭議。其中,又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8年所做出的Terry案判決,最受矚目。

此案源於警官Martin McFadden,因在例行性巡邏時發現,兩名黑人John W. Terry和Richard Chilton,一直來回並觀察某家商店,於是以當警察多年的經驗,認為他們可能要偷竊或強盜,故上前進行盤查,並以手槍要求趴下並搜身,結果找到非法槍械,嫌犯也因此被起訴並定罪。其中一名被告Terry就以警察此種盤查行為,並未基於相當理由,僅是一種懷疑,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當時首席法官Earl Warren所主筆的多數意見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要件並非絕對,警察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有犯罪即將發生時,基於保護自己及公眾安全,就可對人民進行暫時性的詢問與搜查。這起案例就成為例外允許無令狀逮捕與搜索的基準,又被稱為「Terry-Stop rule」。

不過,就算法院對盤查設下限制,卻因合理懷疑的空洞性,問題仍未解決。尤其是美國臨檢黑人的次數與人數,遠遠超過白人,甚至高達三倍以上;再加上21世紀,強調反毒與反恐之故,中南美洲移民與穆斯林教徒成為警察自然而然會盤查的對象。這種僅以種族外貌為主要考量,而毫無事實根據的臨檢,一般稱為「種族剖繪」(racial profiling),雖然一再受到批評,某些州也特別立法禁止,但由於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即便是基於種族因素的警察權行使,也無法對之進行有效的法律究責。

以美國此次引發許多城市暴動的事件來說,源於店員懷疑Floyd以假鈔購買商品,在要求其退還物品未果後便報警處理。警察到現場時,Floyd已回到車內,警察要求其下車接受盤查,他拒絕後,其中一位警察Chauvin,即強拉其出車外,並以膝蓋壓制頸部,時間長達八分多鐘,致使最後因無法呼吸而死亡。

從整起事件來看,警察發動逮捕是因有人報案,似乎與相對人的種族無太大關連。只是面對可能涉及的使用偽鈔行為,雖可能涉及犯罪,卻僅以故意犯為限,因此警察行使逮捕就更須謹守比例原則。強拉相對人出車外,並以膝蓋抵住頸部的方式為執法,在其並無攜帶任何武器下,既非屬侵害最小的手段,也逾越比例性,致屬濫權執法無疑。

只是如此的濫權,是否有基於相對人種族的原因,實難由個案中看出,勢必得檢閱此警察過往的執法經歷。此次事件凸顯警察權被濫用的現狀,或許也與種族因素有關,浮現美國整體執法結構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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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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