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太平頭汴坑溪9日發生溺水2死意外,死亡的李姓男童父親指控陳姓男子拉他兒子的腳害命,將控告過失致死。林俊儀律師認為,李童父母與陳男互有過失,陳男已死亡,不會追溯刑事;民事部分,如果陳男名下無財產,或繼承人「拋棄繼承」、「辦限定繼承」,李父母將求償無門。
▲7歲男童喪命,父親控另一位溺斃男子拉兒子的腳害命。(圖/家屬提供)
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中午發生溺水意外,7歲李姓男童及27歲陳姓男子經救起送醫急救,先後宣告不治。李童父親得知愛子死訊後哽咽指控,兒子因踩到青苔滑倒落水,曾喊出「爸爸救我」,當他上前救兒子時,已在水中的陳男卻將兒子拉下水,將會對陳男提告。
曾任檢察官的林俊儀律師表示,李童父母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林俊儀律師認為男童父母也有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圖/林俊儀律師提供)
他指出,李父指控陳男害死兒子要提告,從新聞描述事發當時狀況研判,陳男在危險水域游泳還拉李童的腳,導致李童溺斃,確有過失,但陳男已死亡,不會受到刑事追訴處罰。
林俊儀說,民事部分,陳男對李童雖有過失,但他已死亡,李父母可對陳男繼承人求償。陳男繼承人如繼承遺產,可主張李父母同樣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或辦限定繼承,就不需負賠償責任;陳男名下如果沒有財產,那李童父母將求償無門。
林俊儀補充說,由於陳男當時溺水而拉住李童,如被認定是屬於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為,依照《民法》第150條規定,將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為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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