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擬修法禁止「PUA殘害女性」 並明定「歧視女性」含義

▲桃園市陳姓男子雇用女性外傭幫忙,卻趁機性侵長達1年,女外傭離境前控告陳男平均每週性侵高達4次之多。(圖/達志/示意圖)

▲大陸擬修法禁止PUA殘害女性。(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20日於北京召開,會議將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並首次對「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進行規定,也將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殘害婦女。

根據《新華社》報導,修訂草案將對「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進行規定,例如就業方面,用人單位於招聘過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不能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意願;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能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也禁止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聘用標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也例舉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包含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修訂草案提到,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學校應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修訂草案還明定,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殘害婦女;各級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母嬰室等公共設施,以及在關心關愛困境婦女、補充有關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更細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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