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 酒駕未肇事初犯最重關3年

▲▼北市警局規劃10天酒駕大執法,也曝光酒駕違規路段前10名。(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警方進行酒測攔檢。(資料照/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酒駕造成不少無辜民眾家破人亡,歷經兩日逐條審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1)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未肇事刑責由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至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周甫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10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從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5000元,此外,駕駛若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以求脫罪,比照拒絕酒測處罰。

為進一步遏止酒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條文規定,酒駕或吸毒駕車慣犯,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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