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酒駕罰責加重50%  首犯未肇事可判3年罰30萬元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4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全案提報院會討論,處理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現行《刑法》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則明定,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仍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罰則三讀通過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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