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媒體分潤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最快17日付委審查

▲▼科技巨擘,數位平台, 臉書,Google,meta。(圖/CFP)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最快17日付委。(圖/CFP)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針對備受關注的媒體議價議題,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共同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欲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臺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促使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雙邊對話合理分潤,而草案最快17日將付委審查。

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19人提案指出,鑒於為解決數位平臺與本土媒體之間的問題,國內多位學者聯合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並且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臺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

提案內容指出,經由公聽會徵詢各新聞媒體業之各方意見,及參考歐美各國早以「新聞有價」共識進行立法程序,澳洲更已完成專法。爰此,為健全臺灣新聞產製環境,維護新聞對民主與社會的貢獻,應有專法促使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雙邊對話合理分潤,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

草案起草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澳洲已經實施的議價法最值得參考,法國雖然以《著作鄰接權》要求數位平臺為新聞使用付費,仍須靠《競爭法》形成壓力,才能實現平臺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

提案指出,民間版草案草擬之初,就首先考慮參考澳洲模式。這部草案是以促進平臺與媒體的溝通協商作為出發點,結合「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兩大元素。一方面可以兼顧雙方利益,經由多階段的促進談判設計,提供雙方充分的溝通協商機會。

為避免議價協商一直拖延下去,無法達成協議,提案也加入了強制仲裁機制,由公正客觀的仲裁庭在雙方陷入僵局時,以雙方最終報價為基礎,決定平臺應付給個別媒體的總金額,以使雙方冗長議價協商,能夠有個圓滿結果。

而草案共十四條條文,重點包含:

第一、數位平臺、數位平臺經營者作定義,以及對跨境數位平臺之管轄範圍和其指定國內代理人之義務規定。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第二、而新聞媒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

1.依法成立之公司、商業團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
2.以服務國內閱聽人為主要目的之本國媒體。
3.聘有專業編輯人員並定期產製有關地方、全國或國際事務之原創性新聞報導,發行於網際網路。
4.二分之一以上原創性新聞報導係由專業人員負責編輯。
5.年營業及捐款收入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第三、草案指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並向數位平臺經營者提出議價請求之新聞媒體資格。經主管機關公告後,須依本法與登記新聞媒體進行議價協商之數位平臺經營者資格,以及主管機關之預告義務。

第四、罰則部份,草案指出,對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等,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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