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112年8月酒後騎車遭警方查獲,已是第10度酒駕被抓。(示意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台南市鄭姓男子去年2月因酒駕服刑完畢,同年8月又酒後騎車上路被警方查獲,南檢起訴請求加重其刑,台南地院日前以鄭男酒駕已10犯且多次入監,判處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檢署起訴,56歲鄭男民國110年10月因酒駕遭判刑10個月確定,112年2月服刑完畢,同年8月又酒後騎車上路,因未使用方向燈遭警方攔檢查獲,酒測值0.67mg/l,對法律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薄弱,請求加重其刑。
台南地方法院認定鄭男酒駕已屬10犯且多次入監,仍再犯案,顯見未警惕悔改,心存僥倖,漠視自己安危,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對交通往來造成高度危險,不宜輕縱。
不過,台南地院參酌鄭男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粗工、已婚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狀,判處鄭男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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