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是MOU?
A:最近一天到晚出現在報章媒體很夯的字眼MOU,其實英文全名為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翻譯成中文則為瞭解備忘錄。簡單google一下,即知瞭解備忘錄泛指「雙方經過協商、談判達成共識後,在草擬合同之前,所簽訂的一份文件」。根據維基百科的補充,它也是屬於一種「行政協議」 ( Executive agreement ) ,也具有某種法律的拘束力,可以理解為「簡單形式的條約」。
那為什麼這個字眼會跟兩岸金融合作扯上關係呢?因為台灣跟中國大陸最近走的很近,為了開放彼此金融市場、互設金融機構,最要緊也是最先要做的事,就是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唯有取得這一張門票後,才有後續「市場准入」的暢遊機會。而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由於名稱太長不好記,加上有點拗口,因此報章媒體都直接把它簡稱為MOU。
Q:MOU的實質內涵為何?
A:根據金管會主委陳冲的說法,MOU就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內容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若想進一步瞭解,可參閱以下網址內文章的說明:
Q:兩岸金融MOU的內容及影響
A: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16日兩岸正式完成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的簽署。完整及詳細的條文內容可參見下述金管會網站:
Q:簽署MOU有何好處?(以下內容引述自金管會MOU之說明)
A:依據國際金融監理規範,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從事跨國金融業務時,如至對方設立分支機構,兩地之金融監理機關多會共同合作履行監理工作,並於書面記載雙方對於各項監理合作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在國際上,這種跨國的金融監理合作,常以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進行,並於瞭解備忘錄中列出簽約雙方兩岸金融政策應負擔的義務及可主張的權利。我國已與英、美、法等30 餘國之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簽署MOU。
兩岸簽署MOU 後,我國銀行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才得以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且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就可依此MOU 取得國內金融業在大陸地區所設立分支機構的財務、業務及其他相關資訊,包括監理資訊與檢查報告,以有效掌握我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並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
Q:MOU = ECFA?
A:答案當然是NO!最近大家在講兩岸金融合作時,都把這兩個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簡單的說,如果有一家遊樂園,MOU就是門票,關係著你能不能進去;而ECFA就是你進去後有哪些遊樂設施可以玩,這些都是需要雙方坐下來談的。現在MOU這張門票台灣與中國大陸都有了,緊接著要談的就是雙方市場准入的部分,也就是說,因為雙方當初對於門戶洞開所立下的規矩不同,到底我們可不可以提前玩一些遊樂設施(亦即把金融服務業放進早期收穫清單),這些都必須要放在ECFA中去談。
Q:沒有ECFA,兩岸金融業就無法進入彼此市場嗎?
A:NO!當然不是!決定雙方市場准入的最重要因素為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ECFA的早期收穫機制只是透過雙方協議談判,讓台灣金融業者可以「提早」進入大陸市場,承做各項業務。當初台灣與中國大陸加入WTO時給予的金融市場開放承諾不同。對於外資銀行來台設立分行或子行,台灣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然而中國大陸則有一堆限制。以下分別說明銀行、證券、保險三大業者亟欲突破的限制。詳細說明可參見下述網址:
(一)銀行業
根據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之規定,外資銀行需先設辦事處滿兩年後才能升格分行,分行設立達三年且連續兩年獲利才得承作人民幣業務,此即所謂的「等待期」;而單一外資參股單一陸銀上限為20%,全體外資參股陸銀上限為25%。
(二)證券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證券業的相關限制如下:入世時中外合資基金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33%,3年內不超過49%;允許外資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但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3;合資的證券公司可從事承銷A股,承銷與交易B股、H股、政府債券與公司債券,以及基金的發起與管理。因此,目前中國大陸雖已允許外資參股或合資設立證券公司,但卻還未允許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公司。而經營業務方面,比較熱門的是A股經紀,A、B股自營及財富管理等業務,這些外資與中資合資成立的證券公司都不能從事。
(三)保險業
保險業的主要限制有三項,分別為:1.「532條款」:最低總資產50億美元、成立時間超過30年、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這一點還是最主要的限制):關於這點主要是因為台灣產險公司的總資產皆未達到50億美元的門檻。 2.合資比例「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且需與當地企業進行合資:此點的限制將使得台灣保險業者無法取得絕對的經營主導權。 3.未來業務經營範圍可比照當地保險公司辦理:目前大陸一些基本有利可圖的保險業務仍只允許中資保險公司才能從事經營,例如中國大陸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方可從事法定交強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此一規定直接排除非中資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的資格。
Q:簽MOU可能將台灣個人的情資洩漏光?
A:目前反對洽簽MOU的人士主要是認為兩岸若簽署MOU後,台灣的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恐將立即外洩,大陸當局將會利用這些資料來威脅台商,趁機抽台商銀根,台商移轉報稅也將無所遁形。此種說法,乍聽之下似乎言之成理,然若細究則漏洞百出。
試想,當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台商在大陸籌資出現困難(據估計目前至少有四萬家以上的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主要是因為兩岸銀行貸放觀念與標準大不相同。在台灣銀行可以接受企業使用諸如應收帳款、訂單契約或現金流等「準資產」進行貸款,但大陸銀行普遍只接受以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等動產或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品,以進行貸放評估。此外,由於大陸銀行對台商企業的徵信不易,因此中小企業在大陸想獲得銀行融資誠屬不易。由此可知,廣大的大陸台商巴不得有相關的徵信資料可以證明他們的資產價值,以便取得營運資金,哪會害怕大陸方面以此進行威脅迫害呢?
且依據台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金融機構欲經由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資料除須具備授信管理特定目的外,並應具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等三項要件之一,始得查詢。資料是否外洩及相關風險絕大部分取決於當事人及聯徵中心的把關,何來「簽訂MOU 即可能流失台灣的聯合徵信資料」之說。未來大陸地區銀行如有不當取得或利用信用資料之情事,金管會可依據銀行法及個資法加以處罰,另聯徵中心亦可停止其查詢信用資料。
Q:簽MOU會有主權矮化之嫌?
A:這顯然又是反對人士一相情願之說法!根據金管會的說法,兩岸簽署MOU 的內容,是屬於與兩岸金融監理合作項目相關事項,並不涉及政治與國家主權,且符合國際慣例,沒有矮化的問題。
Q:兩岸金融的開放,會對台灣經濟及產業造成極大的衝擊?
A:就國際貿易理論而言,經濟體系的開放過程或多或少都會受到衝擊。除了正面的衝擊外,當然還有負面的影響。這是無法避免的,重點是要讓正面效益遠超過負面成本。
就目前兩岸開放的過程而言,開放陸資來台後,台灣資金活水不斷,除了拉抬股市外,也全面提升民眾的信心外;而兩岸簽署MOU對台商而言,更是久旱逢甘霖,未來融資舉措無門的窘境將可大量抒解;台灣的金融業也可以避免在國內殺價競爭,積極開拓大陸市場。雖然短期可能造成金融市場的波動程度提高,連帶地也可能對產業產生衝擊,不過整體看來正面的效益顯然是大於負面的衝擊,而從全體人民的福祉來看也是向上提升的。
政府任何的經貿政策多是有利有弊,對民眾而言,適當良好的政策就是要先衡量利弊的大小,盡可能增加利而減少弊。MOU簽署後的效應將逐漸浮現,接下來要期待的就是ECFA的簽訂,絕對需要政府戮力完成!
〈本Q&A資料來源為政府各相關部會公開資訊、媒體,以及本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