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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於『幼有所長』的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意涵初探

復歸於『幼有所長』的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意涵初探

國政研究 社會

作者: 王順民 ( 11月14日 15:25)
關鍵字:兒童福利 托育服務 幼有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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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993年之際,台灣已然邁入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並以25年的時間,在2018年正式步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依此人口老化的發展速度,推估台灣地區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hyper aged society),屆時每五位公民,便有一人係屬於65歲以上的長者,誠然,20世紀農業社會時期的戰後嬰兒潮人口族群(出生於1946至1964年),在21世紀的2011年逐步進入屆齡退休潮,台灣地區也從工業化社會走向後工業社會,舉凡出生人口數、育齡婦女(15至49歲婦女)、生育胎數以及工作年齡人口數(15至64歲人口),皆呈現逐年減少的發展趨勢,此一社會變遷底下的人口結構失衡,除了嚴重影響到國家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經濟產業更是面臨到勞動力銀灰化(graying of the workforce)的嚴峻考驗。

再則,依據2019年15-64歲受訪族群的《婦女生活狀況調查》,指出關於婦女的工作家庭狀況方面,因結婚而離職的原因係以準備生育(懷孕)的婦女占有47.98%為最多,以及婦女因生育(懷孕)其他胎次而離職原因,又以照顧未滿12歲兒童占79.41%為最高;另外,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9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者占21.9%,這其中又以因家庭因素自願離開(如照顧小孩)占34.1%為最高。顯然,照顧未滿12歲以下兒童,已經成為婦女工作的主要障礙。准此,擺盪於生涯與職涯、家庭與工作的衡平關係,讓當今未婚婦女朝向『不婚不生』抑或『晚婚遲孕』的兩難抉擇,這已然是一項不爭的社會事實,這也讓從願婚到樂生而來的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措施,是有通盤檢視之必要(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2)。

事實上,男女兩造的性比例早在2013年便低於一百,更遑論從人口金字塔可窺見到自2015年起,分布於30-35歲以上的女性人口數多於男性人口數,只不過,2024年7月男女各自的勞動參與率卻是分別為67.17%及52.09%,以此觀之,如何有效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乃是一項刻不容緩的策進作為,如此一來,攸關到兒童成長發展的照顧與保護,應該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讓婦女在家庭與工作取得衡平的情況下安心就業。必須說明的是,限於篇幅,本文論述聚焦在兩歲以下幼童,連帶地,本文的撰寫動機,立基於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CRC)(以下簡稱為公約)所揭示之『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設施。』(§18)出發,進而將「托育服務」視為一項重要的家庭支持政策出發。

最後,研究者將透過國家政策規劃、法令規章制定、部會行政整合以及服務計畫方案等相關文獻彙整,藉此剖析不同時空背景所相互交錯的發展脈絡,針對當代兒童福利相關建置的歷史考察及其變遷意涵,以及扣緊托育服務多重布建的結構性考察,進行歷史脈絡的回溯初探,從而勾勒關乎『幼有所長』之於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的整體圖像樣貌。

表1:近十年總人口數按三段年齡組分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人口數 總人口數按三段年齡組分人數(%)
0-14歲 15-64歲 65歲以上
% % %
2014 23,433,753 3,277,300 13.99 17,347,763 74.03 2,808,690 11.99
2015 23,492,074 3,187,780 13.57 17,365,715 73.92 2,938,579 12.51
2016 23,539,816 3,141,881 13.35 17,291,830 73.46 3,106,105 13.20
2017 23,571,227 3,091,873 13.12 17,211,341 73.02 3,268,013 13.86
2018 23,588,932 3,048,227 12.92 17,107,188 72.52 3,433,517 14.56
2019 23,603,121 3,010,351 12.75 16,985,643 71.96 3,607,127 15.28
2020 23,561,236 2,963,396 12.58 16,810,525 71.35 3,787,315 16.07
2021 23,375,314 2,889,908 12.36 16,546,373 70.79 3,939,033 16.85
2022 23,264,640 2,819,169 12.12 16,359,678 70.32 4,085,793 17.56
2023 23,420,442 2,793,413 11.93 16,330,044 69.73 4,296,985 18.35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二、追索於一個博施公愛的大同社會:從婦兒福育出發……
底下,我們將針對古代中國社會福利思想的演變過程及其實踐的手段,做一概要性的敘介,據以從個別思想家或典籍文獻以及朝代政權多重交叉的分析界面切入,這其中包括:

(一)<尚書>:<尚書>是中國最古的史書,又稱為書經,它是古代的政府公文,<尚書>一書裡點明出來要建構一個以倫理基礎為本位以及強調社會關係之和諧的社會,具體而言,更是顯現在對於老人、兒童以及窮人等等的人道關懷上,像是:
……汝無悔老成人,無弱孤有幼。各長于厥居,勉出乃力,聽予一人之作猷。無有遠邇,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尚書堯典篇>)

(二)<周禮司徒篇>:在周禮中的「保息六政」也幾乎涵蓋現今所有社會行政的業務項目(像是兒童福利、老人福利、就業輔導、社會救助、醫療服務、社會安全):
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周禮地官司徒篇>)

(三)<管子入國篇>:管子提出「九惠之教」(老人福利、兒童福利、社會救助、醫療保健、婚姻諮詢、健康服務、小本貸款、創業服務、義親奉祀),以顯示出完備的社會福利構思和配套的作法措施,藉以安定社會:
入國四旬,五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疾;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絕。”(<管子入國篇>)
“凡國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勝養為累者,有三幼者無婦征;四幼者盡家無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後止。”(<管子入國篇>)
凡國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無父母所養,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養一孤者,一子無征;養二孤者,二子無征;養三孤者,盡家無征。掌孤數行問之,必知其食飲飢寒之賸貹而哀憐之。”(<管子入國篇>)

(四)<墨子兼愛下篇>:在以農立國和民以食為天的古代社會裡,墨子便主張以糧食之短缺來作為政府進行災荒救濟和節約愛養的依據:
老而無妻子者,有所侍養,以終其壽,幼弱孤童之無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長其身。”(<墨子兼愛下篇>)

(五)<孟子盡心章篇>:從孟子與梁惠王的對話當中,就民生方面的實際問題提出社會救濟明確的施助對象:
老而無妻者謂之鰥,老而無夫者謂之寡,老而無子謂之獨,幼而無父謂之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孟子梁惠王下篇>)

(六)<韓非子姦劫弒臣篇>:韓非子點明出來一個理想的社會應該是要政治安定、秩序井然、經濟富裕以及福利周詳的理想境界:
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陵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而無死亡係虜之患。”(<韓非子姦劫弒臣篇>)

(七)<禮記禮運篇>:<禮運大同篇>是歷代儒家思想所共同認定的目標,它是從基本的養生到個人以及社會安全體系的建立,以期能夠做到大同世界的理想止境,其本身便兼具有濃厚的道德正當性。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禮記禮運大同篇>)

(八)宋朝的<張載西銘>:張載認為所有人類和每一個小我彼此之間,都應該是屬於同胞手足般的關係,也就是說,萬物和每一個小我也都是相依為命的,因此,所謂『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的關懷情操,意指著應該要彼此愛護、幫助,特別是要被進一步地擴大成為社會救濟、個人修養以及安天順命的同義詞,此外,針對鰥寡孤獨貧乏而不能自存者,宋朝亦設置有專門的收養機構像是福田院以及居養院,這除了顯現出對於難民、饑民與貧民所採以院內收容的濟助觀念(indoor services)以及『貧窮』成為一種清楚的社會類別概念並且將不同的貧窮問題分門別類地各自處理以外,同時它也開啟了古代中國官方濟貧制度的先河。
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聖,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張載西銘>)
鰥寡孤獨,有院以居養,疾病者有坊以安濟,死者有園以葬,王道之本也。”(<宋大詔令集卷一八六>)。

事實上,宋朝在棄嬰孤兒方面的安置服務,像是慈幼局之類設置辦法的縝密周全,也儼然有如現代育幼院的規模;連帶地,對於孤貧的兒童,政府也考慮給予受教的就學機會:
淳祐七年十二月有旨:令臨安府置慈幼局,支給錢米,收養遺棄小兒,仍僱請貧婦乳養……于府治側建屋,而凡存養之具纖悉畢備,其有民間願抱養為子女者,官月給錢米,至三歲住支。所存活不可勝數。”(<淳祐臨安志卷七慈幼局條載>)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宋史食貨志賑恤條>)

(九)清代地方性質的慈善組織繼承著明末的救濟傳統藉以推動包括育嬰堂、普濟堂、施棺善所等等民間自願福利,不過,即使是以收養、照顧棄兒的育嬰堂為例,不僅不再只是饑荒時期的短暫救濟,而是以長期性的策劃為目標並且形成一套縝密的運嬰網絡,同時,也由於善堂收入的正規化,這使得育嬰堂成為了清代民間慈善機構制度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實例,並且大幅度地領先同一時期歐洲的棄嬰救濟制度。
設司以防其偽,定地界以分其限,誌羅箕以驗其真;慮其寒也,加給綿衣,憂其病也,量予醫藥,恤其恥也,令其背人抱送;產後母故者,代託親族,關係嗣續者,加增養費,路遠難偏者,勸設分局,實在難留者,不得已乃送育嬰堂,以資長養。”(轉引自梁其姿,1997:201)

(十)〈孫中山宋慶齡:博施公愛的大同社會〉:中山先生主張中國經濟發達以後應該辦理社會安全福利政策。
經濟建設與企業發展之成果,必使為全體國民所享有,俾一般同胞均得有豐衣足食之生活,而敬老、育幼、養生、送死,以至文化、娛樂之享受,均能滿足其實際之需要。”(三民主義精義)

至於,近代的兒童福利具體作為,則是從1922年(民國11年),由教育部公布實施的新學制並且在南京第一女子師範學校成立幼稚師範科,正式確立「幼稚園」的名稱,同時規定幼稚園收托6歲以下之兒童,藉此奠定學前教育在學制內的重要基礎,之後,1928年(昭和3年)日本愛國婦女人會的臺灣本會及臺東支部,在臺東設立鹿野托兒所,這也是臺灣第一個設立的托兒所,此外,1933年南京第一女子師範學校的幼稚園加入「嬰兒教保園」,藉此擴大原幼稚園的功能,自此,預伏了學齡前隸屬於內政部的嬰幼兒托育服務以及隸屬於教育部的幼稚園教保服務,據以埋下兩個學前照顧系統的合併前因。

總之,以育嬰、慈幼為重的古代兒童福利作為,兼具生養性、恤孤性、臨時性、賑濟性、殘補性、地緣性、家族性、自治互助性、院內收容性、婦孺依附性、道德宣示性等概念內涵,這也直指幾千年以來的中華文化,實有其過度『早熟』的兒童福利思想,但欠缺相對『成熟』的兒童福利作為,更遑論於具體而微的托育服務建置措施(王順民,2017)。

三、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相關建置的歷史考察及其變遷意涵
扣緊以兒童福利為『體』和以托育服務為『用』的論述架構,以進行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相關建置的歷史考察及其變遷意涵,誠然,托育服務(daycare services)乃是一項因應於社會變遷的時代產物,舉凡從傳統社會到當代臺灣、從農業社會到工商社會、從鄉鎮社區到都會市區、從大家庭到核心家庭、從非正式支持系統到正式支持系統、從父母親人到托育人員、從口耳相傳到學歷證照、從家內照顧到家外照顧、從托育服務到教保照顧以至於從育兒津貼到托育補助,對於我國托育服務的演進歷程考察,實屬必要(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1)。冀此,依據不同的年代,本文將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區分成「萌芽—顯現時期」、「法治—建制時期」、「專業—公約化時期」與「社區—公共及準公共化時期」等不同演進階段,各個時期的當代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內涵分述如下。

(一)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之「萌芽—顯現時期」(1949-1970年)
1949年遷臺後,為落實戰後四大社會政策綱領(民族保育政策、勞工政策、農民政策、戰後社會安全初步設施),以及基於經濟與政治考量,臺灣政府主動向國際兒童緊急基金會(1953年更名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簡稱為UNICEF)申請在臺北設立該會駐華聯絡處,並簽訂〈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救濟基金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之協定〉,藉以提供資金作為兒童防癆、砂眼醫療、小兒麻痺疫苗接種等救助(吳淑鳳,2012)。

此外,簽訂《兒童社會福利計畫》,以辦理村里托兒所的保育人員訓練,從而建立起托兒所人員研習及督導制度;並且透過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支援,以實踐〈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藉由社區發展方式布建讓村里托兒所得以普及於各社區,另外,依據〈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啟動家庭及兒童福利計畫、初等教育計畫等19個由UNICEF資助臺灣所實施的計畫,在此時期,身為民間宗教團體的中國兒童基金會(現更名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Taiwan Fund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簡稱為TFCF)),也開始在臺推展兒童暨及家庭福利服務工作(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1)。

總之,從二次戰後開始因應於都會化家庭生活的育兒需求,於1954年成立第一所臺北市市立托兒所,托兒所內設有托嬰部及托兒部,照顧出生1個月大至未滿6歲的新生嬰幼兒,同一時期的臺灣省政府為了因應季節性農忙的人力需求,也推行農忙托兒所,因為係以看顧兒童為其運作目標,因此,對於所雇用的保育人員並無專業資格條件要求,再則,由於在戰後嬰兒潮的農業社會,農忙托兒所確實可以滿足家庭照顧人力不足的需求,因此,順勢將其改為在社區內固定舉辦的村里托兒所,這部分實有賴於UNICEF及FAO的多方支援與協助,從而滿足社區村里的家庭托育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正當國家經濟發展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化社會的同時,透過學前兒童研討會議以討論嬰幼兒的家庭教保、日間托育以及教保工作人員的培育工作等運作問題,以及臺北市也以每一行政區開設一所托兒所為原則,在在指陳出來國家發展政策已經逐步將托育服務納入要點之中(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1)。

(二)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之「法治—建制時期」(1971-2011年)
1971年10月退出聯合國後,聯合國所屬機構便中斷對我國的援助,促使民間組織與政府在短時間內制定〈兒童福利法〉,並且設立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藉此宣示臺灣對於兒童福利的保障與承諾,這也是第一部社會福利法案,更是首部針對單一對象別而來的社會性立法,該法的制定,也讓兒童福利開始獲得制度化的推展(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2)。

1973年所制訂的該項〈兒童福利法〉,揭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創辦或獎助托兒所、兒童樂園等兒童福利設施,同時也透過教育單位辦理保育人員進修課程,函頒托兒所教保手冊,讓托兒所的保育準則及課程設計等經營管理運作有所依循,事實上,教育部在這方面的策進作為,同樣也是不遑多讓,像是針對4歲至入國民小學兒童制定公布〈幼稚教育法〉,以及國家考試增列保育人員類科、成立二年制技職專科教育培力幼稚園教師、幼兒保育人員,以及幼兒教育系的設置,據以讓托育服務與教保照顧,得以有其全面提升專業素養的體制教育。

1987年至1997年間乃是臺灣解除戒嚴令後的第一個十年,人口紅利帶動前所未有的經濟起飛時期,整體而言,政治民主化、經濟全球化及社會文化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促使相關制度的快速變革,對臺灣人民生活帶來極大的衝擊影響,於此同時,兒童福利也逐漸成為選舉候選人的重要政見之一;再則,朝向與公約接軌的同時,為了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制定〈少年福利法〉,並參酌公約之精神對於〈兒童福利法〉進行首次的修法,除了強化支持性、補充性福利措施等相關條文款項的增修外,特別著重在保護性及替代性的兒童相關權益保障與福利措施。換言之,政府角色也從消極的介入干預,轉為積極保護預防的福利政策。同時,也經由〈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頒布,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社會福利政策,強調因應社會變遷下的家庭照顧需求,政府應提供周延的托育服務,順此,同步制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揭示包括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社工人員、保母人員以及主管人員在內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進而推動〈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以促使兒福專業人員具備社會認可的專業化素養。

值得一提的是,解嚴後的臺灣社會,面臨到工業化、都市化的社會快速變遷,經濟發展與教育普及,使得臺灣的婦女在就業、婚姻與生育之間,歷經一場世紀的大變革,這是因為婦女就業以及兒童家外照顧,皆已成為當代臺灣社會裡一項不可避免的發展趨勢,此一嶄新的社會運作型態,促使政府和民間部門嘗試著將托育服務落實成為一種常態規約的制度措施,中央與地方針對托育服務的布建,更是如火如荼且雨後春筍般全面展開來,這也讓都會型態的臺北市,成為了托兒保母訓練的領頭羊,從而將課後托育一併納入;連帶地,勞委會也制定有〈輔導辦理勞工托兒服務實施要點〉補助輔導業者籌設勞工托兒設施或措施,內政部更是開始以專案方式,獎勵各縣市興設示範托兒所。

1995年制定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規範保母人員應具技術士證始能執業,此一規定使得保母人員職業朝其專業化、證照化的服務目標邁進,再加上民主化的選舉制度,在第十三屆縣市長選舉時,所有候選人得兒童福利政見訴求,無不係以托育服務為首要,這也使得托育服務成為政府單位用以規劃兒童福利政策的施政重點。職是之故,1998年勞委會職訓局統籌辦理第一屆丙級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與此同時,臺北市率先架設托育資訊服務網,提供市民更為迅速的托育資訊服務,以及試辦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系統,使保母人員得以納入管理,緊接著,內政部也函頒《社區保母支持系統計畫》,藉此建立起保母訓練及輔導機制。

正當兒童福利成為重要國家政策之一的過程中,內政部兒童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有〈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獎勵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致使兒少福利機構走向法制化的管理。

1999年成立內政部兒童局,設置有專責單位的托育服務組,此一舉措突顯政府對於兒童福利與托育服務的重視,這也是臺灣在兒童福利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復加於大時代的背景所促使女性主義思潮及其所帶動性別意識的社會政策,2000年的新政府提出「五五五安親照顧政策」(專業保母、保育員和幼教老師數量增加50%;提高婦女就業率增加到50%;對婦女的照顧負擔減少50%),以及「實施免費的幼兒教育」(《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扶助5歲弱勢幼兒及早療教育計畫》、《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並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計畫》,建立保母訓練及輔導制度,提升社區保母的服務品質,以及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期使受僱者在家庭生活及工作就業上取得平衡,該法規範產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以及事業單位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之規定等等隱含社會性投資的積極性立法。

2003年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部法規揭示兒童及少年的年齡定義,據以與〈兒童權利公約〉裡對於定義兒童乃為未滿18歲之人相符合,連帶地,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從2001年的1.4‰銳減到2007年的1.1‰,有偶婦女勞動參與率也從2001年的46.48%增加到2007年的49.19%,2004年〈婦女政策綱領〉及〈婦女政策白皮書〉的相繼頒布,強調家庭照顧不等同於婦女照顧,應協助將婦女照顧長才,轉化為婦女經濟自主的優勢條件,以及2005年所推動的《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及《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皆強調社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托育服務的重要性,政府不僅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夫妻皆為受雇者的托育費用補助,還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藉此鼓勵年輕世代適齡婚育及協助家庭與工作取得衡平。

正當社會福利的世界潮流業已從殘補救濟模式走向人權保障模式的發展趨勢之際,臺灣社會也於2011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法案名稱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藉此伸張兒童人權與福利的重要性,此外,為了配合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而制定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乃甚至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強調政府應建構完整之教育與照顧服務體系,具體落實從整合幼兒、學前教育及學齡兒童課後服務到推動《樂婚、願生、能養十年計畫(2013-2016)》,以為民眾規劃從結婚、懷孕、生產到養育子女,每一階段所需要的服務及補助措施,在在彰顯強化兒童照顧以面對少子女化所造成人口嚴重失衡,乃是一項嚴重的國安議題。

(三)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之「專業—公約化時期」(2012-2015年)
為了接軌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立法院於民國2014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藉此宣示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權利的各項規定,實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此外,衛生福利部於同年的9月15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制定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促使居家托育服務法制化,進而保障居家托育品質,至於,勞動部為了保障勞動權益與建立友善的職場托育措施,也於同年的11月21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有薪產檢假5日、有薪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放寬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明定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確保立法意旨得以具體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鼓勵女性就業與提升勞動參與率,以及關注家庭托育議題、建構優質專業體系、平價居家式托育服務理念,衛生福利部於2015年5月7日核定《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年—107年)》,除了用以賡續協助雙薪家庭育兒、實踐友善家庭托育政策和辦理托育費用補助外,亦鼓勵技術士證照人員投入,以達到運用優質人力資源的積極效益。

總之,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之於「專業—公約化時期」的變遷性考察,直指因為人口結構改變,國家經濟發展受到工作人口逐年減少的發展趨勢影響,進而鼓勵和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這也進一步延伸出來家庭照顧議題,正如<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第6條生存及發展權、第18條父母責任及國家協助以及第26條社會安全保障所規定,身為最終父母的國家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具體而微地顯現在此一「專業—公約化時期」針對0-2歲以下兒童家庭所提供之育嬰留職停薪假、一般雙薪家庭托育費用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親屬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以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等多元化的經濟補助及托育服務模式,從而彰顯權益保障優先於福利增進的立法精神(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0)。

(四)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之「社區—公共及準公共化時期」(2016-2024年)
2016年1月14日行政院核定通過《完善生養環境方案》,規劃『以孩子為主體,家庭為中心』之策略架構,透過強化家庭、社區、雇主、政府間的合作機制,藉由營造可以顧得好的環境,以讓國人更樂於生養下一代;與此同時,勞動部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於同年5月3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凡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再則,因應所施行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將社區保母系統更名為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並於5月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為期兩年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試辦計畫》,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優勢,藉此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托育照顧環境。

再則,為了積極加強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政府特別加速擴大幼兒托育的公共化,藉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和降低婦女就業障礙,而於2017年7月10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結合既有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空間轉型,建構以社區為單位,家庭為中心的社區照顧體系,及強化落實區域福利與在地服務之願景。

另外,衛生福利部於2017年10月17日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以規劃讓全國有意參採運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申請辦理,創設出小規模、在地化、兼具公開透明、近便性、類家庭的微型機構照顧模式,期使兒童能夠獲致優質的照顧服務,也可讓全國家長享有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會。冀此,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以及工作人口逐步減少的人口結構改變,行政部門標舉『生生不息-育人政策』的施政目標,以0-2歲及2-5歲幼兒為對象,推動公共化(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化(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政策,及擴大發放育兒津貼等措施,運用多元方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以達提升生育率之目標。

2018年8月1日起配合行政院實施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親屬托育屬於家內照顧的一環並轉為領取育兒津貼,藉由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等不同型態的福利服務輸送,藉以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提供平價優質托育服務以及友善的生養環境來滿足兒童的生存發展和家庭的托育需求,發展至2024年6月底止,全國總計有1,713處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318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147處,私立托嬰中心1,248處),以及全國共有217處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另外,依據勞動部202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顯示,雇主同意員工申請或有提供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比率,從2019年為67.4%增加至2023年的70.5%,將持續強化並鼓勵雇主提供相關托兒服務;2024年之際,為了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2.0」政策方向,建構平價優質普及的托育環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4年)》持續擴增托育服務的供應量能,並於公共化布建比率較低及托育需求較高之縣市優先設置。

總之,環視於從20世紀的二次戰後到21世紀的當代台灣,兒童福利的發展型態主要是依循著從擴散模式的「國際化」到國際政治現實的「國內化」,以迄於接軌於《兒童權利公約》而來的「再國際化」,進而找出符合風土民情的「在地本土化」,換言之,上一個20世紀五0、六0年代力有未逮的匱乏經濟,這也讓對於兼具年齡、生理、情境等多重弱勢的兒童福利措施,比較是侷限枝微末節的殘補性質,相形之下,七0年代過後經濟、社會的客觀條件及其所盛行的國家中心主義,也讓國家機器得以善盡最終父母職責的角色扮演,從而百花齊放於從問題處遇到預防性介入的各項兒童福利作為;連帶地,該項以托育服務為其策略性運作的目標管理,也是讓從機構式發展出居家式、社區式等等不同托育服務型態的演變過程,這部分實有必要回應於「少子女化大環境—托育服務制度設計—婚生教養衛」的命題思索。

表2:不同發展階段之兒童福利及其托育服務的相關作為
階段 典章制度 策進作為
萌芽/顯現時期:
1949-1970年
1955年制定〈托兒所設置辦法〉。
1963年辦理村里托兒所保育人員訓練。
1968年向FAO申請物資支援,簽訂5年擴展村里托兒所計畫。
1970年召開全國兒童少年發展研討會議。
1954年成立臺北市立托兒所。
1956年推行農忙托兒所。
1958年改為村里托兒所。

法治/建制時期:
1971-2011年
1973年制定〈兒童福利法〉。
1977年,辦理保育人員的進修課程。
1979年公布托兒所教保手冊。
1983年全國公務人員考試裡加列保育人員的考試科目。
1988年臺北市政府訂定〈托育中心設置立案標準〉,成為將課後托育中心納入制度運作的第一個管理辦法。
1993年修正〈兒童福利法〉,規範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1995年內政部社會司定訂〈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將保母人員正式納編為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1997年內政部制頒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規範兒童福利保母人員,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格取得技術士證。
1999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成立內政部兒童局」,設有專責單位的托育服務組。
2001年內政部函頒社區保母支持系統計畫。
2002年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範受僱者得享有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家庭照顧假之相關權益。
2003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政府應提供家庭兒童托育服務等相關福利服務。
2004年核定《婦女政策綱領》和發布《婦女政策白皮書》,強調降低婦女家庭照顧負擔,並將女性照顧長才轉化為協助女性經濟自立的優勢條件。
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法,將增列父母兩人可各領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983年臺北市政府於市立民生托兒所內附設托嬰服務。
1987年臺北市試行辦理鄰里托兒保母訓練。
1989年高雄市政府試辦鄰里家庭托育服務方案保母人員培訓。
1990年臺灣省政府社辦理全省各地保母人員訓練課程。
1997年第13屆縣市長選舉,所有縣(市)長候選人政見訴求以兒童托育服務為首要。
1998年,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統籌辦理第一屆丙級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2000年召開全國兒童會議,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計畫方案,實踐「五五五安親照顧方案。
2000年臺北市架設托育資訊服務網,同時試辦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
2002年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與托育服務相關的競選政見,包括推動中低收入戶子女免費托育、鼓勵企業設立員工子女托兒所、提出發放托育津貼或提高給付金額等。
2005年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將托育照顧服務社區化計畫(社區保母系統),納入社福醫療的推動策略中,以全面性推廣社區保母系統。
2006年召開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相關結論包括「將保母納入管理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的品質」、「政府應推動非營利、普及化之托教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服務」、「政府應針對受僱者規劃育嬰留職津貼,或部分負擔托育費用;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亦應建立機制給予補助」等。
2008年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2011年新北市首推全國第一所專收2歲以下幼兒的公共托育中心。
專業/公約化時期:
2012-2015年
2012年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採行幼托整合制度的國家,0-2歲嬰幼兒的托育服務相關業務,還是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照顧2歲以下兒童的機構式托育服務,則為公設民營抑或是私立托嬰中心。
2012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將保母人員更名為托育人員。
2012年發布〈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放寬托育人員資格限制,開放幼保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課程取得合格結業證書者也能加入系統。
2013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列屬內政部兒童局之權責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014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宣示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權利的各項規定,是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014年制定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促使居家托育服務法制化。
2012年修正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有條件式的育兒津貼及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設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規劃以社區為基礎的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等。
2012年修正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放寬加入系統的保母資格條件,也將托育費用補助依送托的是證照保母或學歷保母、結業保母而有不同。
2013年對於夜間工作者如家中有6歲以下幼兒,高雄市政府首創開辦支持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
2015年核定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年—107年),除了賡續協助雙薪家庭育兒,實踐友善家庭托育政策和辦理托育費用補助外,鼓勵技術士證人員投入,運用優質人力資源。


社區/公共及準公共化時期:
2016-2024年
2016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凡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
2018年明定育有2 歲以下兒童,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每童每月補助2,500元之育兒津貼;另外,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為居家式托育或私立托嬰中心之托育補助為6,000元,送托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托育補助為3,000元。
2020年行政院函頒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以鼓勵政府機關(構)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
2020年行政院修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辦理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之修正,將實施期程延長自民國2017年9月起至2025年12月止。

2016年核定臺北市政府進行為期兩年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試辦計畫,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優勢,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托育照顧環境。
2017年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以規劃讓全國有意參採運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申請辦理,創設出小規模、在地化、兼具公開透明、近便性、類家庭的微型機構照顧模式。
2017年行政院宣示以0-2歲及2-5歲幼兒為對象的育人政策,推動公共化(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化(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政策,及擴大發放育兒津貼等措施,以達到提升生育率目標。
2018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辦6個月至未滿6歲兒童的定點臨托服務。
2020年辦理居家托育人員轉職托嬰機構職能培訓計畫,以解決現行托嬰機構人力不足之困境。
2020年高雄市於社會住宅提供24小時幼兒托育服務,這是全臺首創第一個24小時有夜托的官方托育中心。
本研究整理。

四、代結論:西方文明映照東方靈魂之『體—用』的貫通與落差
誠然,憲法第156條揭示『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作為國家未來希望的兒童,長大之後成為就業人口,更是未來國家發展的經濟力與勞動力,皆有需要被照顧、保護的必要,只不過,就臺灣總出生率而言,1984年尚有2.06‰(出生人數371,008人)已下滑到2023年的0.865‰(出生人數135,571人),以及面對當前少子女化、高齡化、新住民化等人口發展趨勢,行政院自2018年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期能透過各部會依其權責運用政策工具規劃因應及落實推動,藉此共同減緩台灣地區少子女化、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高齡化及移民現象等變遷速度。

然而,就其家庭與工作平衡的社會變遷議題,包括提高出生人口數、增加工作人口以及使老有所終、幼有所長和壯有所用,都是全民需要嚴肅面對的國安議題,這其中的托育服務乃是一種『以兒童為重』、『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以及其偏重於家外性質的照顧型態,藉以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對於兒童照顧功能不足之處,進而達到保護兒童健康成長以及滿足身心發展需求。職是之故,實為兒童福利服務其中一環的托育服務,已然涵蓋支持性、補充性與保護性等福利服務內涵(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2021),如此一來,如何從托育服務的『施用』,以追索包括兒童最佳利益、家庭關係運作抑或社會連帶情感在內的『實體』,此一關乎到『體—用』之間的貫通、落差,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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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順民、陳麗芬、林昕暐、游佳靜、林淑女(2021)《當代臺灣兒童托育服務析論》。臺北市:洪葉文化事業出版。
王順民、陳麗芬、林淑女、彭沛瀅、林秀燕(2022)。《當代臺灣社會福利服務新論:從社會安全網的制度變革出發》。臺北市:翰蘆圖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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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4年8月29日。網址:https://pop-proj.ndc.gov.tw/

(本文曾刊登於113.11.14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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