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廢棄物濫倒/剩土、廢棄物認定不一 執法易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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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流竄,檢方偵辦時發現,第一線環保稽查員及員警常因廢棄物認定的差異,「錯放」不少違法亂倒的嫌犯,尤其若有地方勢力操控,更讓第一線警環人員處理有壓力,成了執法的一大破口。
從工地出來的土、磚及廢棄物統稱營建混合物,分類後分成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前者是可再利用的「資源」,歸內政部國土署管;後者只能送往焚化爐或掩埋場最終處置,權責是環境部。
嘉義縣環保局長張輝川說,國土署要求剩餘土石方「不得」夾雜廢棄物,結果常發生土方裡只要有一根鋼筋或摻雜一個塑膠袋,就認定整車是營建廢棄物,要轉由環保單位處理。但地方環保局及農業局稽查員抱怨,裡面雖摻雜一些磚塊、樹枝等雜物,但還是可再利用的土石方,不該當「廢棄物」。
苗栗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說,如果環保局認定是廢土而非廢棄物,罰一點錢了事,案子就進不了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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