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酒店酒店公司訴帕里什案
外觀
西海岸酒店公司訴帕里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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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36年12月16日-17日 判決:1937年3月29日 | |||||
案件全名 | 西海岸酒店公司訴埃莉斯·帕里什等 | ||||
引註案號 | 300 U.S. 379 | ||||
既往案件 | 華盛頓州奇蘭郡高等法院於1935年11月9日判決酒店勝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於1936年改判帕里什勝訴。 | ||||
法庭判決 | |||||
華盛頓州針對婦女最低工資的法律屬於自由簽約權的有效法規,因為該州在保護婦女的健康和自立能力方面具有特殊利益。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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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休斯 聯名:布蘭戴斯、斯通、羅伯茨、卡多佐 | ||||
不同意見 | 薩瑟蘭 聯名:范·德文特、麥克雷諾茲、巴特勒 | ||||
本案推翻了先前的一項或多項判決 | |||||
阿德金斯訴兒童醫院案 (1923) |
西海岸酒店公司訴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300 U.S. 379 (1937))是美國最高法院1937年裁定州立法規定最低工資不違憲的判決。此判決推翻了1923年在阿德金斯訴兒童醫院一案中的判決,結束了洛克納時代。洛克納時代是指在美國法律史上,最高法院傾向於判決管理商業的法律違憲的時代。[1][2]
此案源於西海岸酒店女傭埃莉斯·帕里什(Elise Parrish)要求酒店賠償她的工資與華盛頓州規定的最低工資之間的差額。首席大法官查理斯·埃文斯·休斯在他的多數意見中裁定,憲法允許州法限制合同自由,假如這種限制保護了社區,健康和安全或弱勢群體。本案發生在1937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辯論期間,大法官歐文·羅伯茨(Owen J. Roberts)在另一案中贊成廢除州最低工資法,但在本案投下關鍵一票支持州最低工資法,因此有時被稱為「挽救了9人的及時轉變」。
參考文獻
[編輯]- ^ Philips, Michael J. The Lochner Court, Myth and Reality: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from the 1890s to the 1930s. Greenwood. 2001: 10. ISBN 978-0-275-96930-1.
- ^ SORRELL v. IMS HEALTH INC.. cornell.edu. [2021-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