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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案 (1965年)[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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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的《選舉權法美國聯邦政府立法機構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案,其禁止了在投票過程中的種族歧視[1][2]該法案保障了少數群體的投票權利、尤其是保障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至今影響深遠。

法案由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在1965年8月6日簽署,當時正值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的高潮,後來美國國會對其進行了五次修訂以擴大其對投票權的保護。"History of Federal Voting Rights Laws: The 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ef>此法案的目的為保障由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十五修正案確定的投票權英語Voting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該法案保障了全美各種族(尤其是美國南部,不少非裔美國人被剝奪了投票權)的投票權。根據美國司法部,該法案被認為是有史以來最有效的保障公民權利的法案。[3]

該法包含許多監管選舉的規定。該法的"總章程"提供全國範圍內對投票權的保護。第2節的總章程禁止任何和地方政府建立歧視種族或語言群體的法律。其他規定禁止了識字率測試英語Literacy test和類似的方法,其歷來用於剝奪少數群體的投票權。

該法還包含僅適用於某些司法管轄區的"特別規定"。 一個重要的特殊規定是在第5節中的事先批准,即禁止任何影響到投票權的改變,除非得到美國司法部長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的批准,認為這種改變不歧視少數群體。[4]另有特殊規定要求有大量使用其他語言的少數民族地區提供雙語票箱和其他選舉材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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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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