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審判
田納西州訴斯科普斯 Tennessee v. Scop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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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田納西州刑事法院 |
案件全名 | 田納西州訴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案 (The State of Tennessee vs. John Thomas Scopes) |
判決下達日期 | 1925年7月21日 |
判決 | 有罪(因技術原因被推翻) |
判例引注 | 無 |
案件歷史 | |
後續行動 | 向田納西州最高法院上訴 (1926年) |
法庭成員 | |
法官 | 約翰·泰特·勞爾斯頓 |
斯科普斯審判(英語:Scopes trial),正式名稱為田納西州訴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案(The State of Tennessee v. John Thomas Scopes),通常稱為斯科普斯猴子審判(Scopes Monkey Trial),是1925年7月10日—7月21日在美國審理的一起案件,此案中,高中教師約翰·斯科普斯被指控違反田納西州的《巴特勒法案》,該法案規定教師在該州任何州立學校教授人類演化都是違法的。該審判是故意為之的,目的是吸引公眾對審理地代頓小鎮的關注。斯科普斯不確定自己是否真的教授過進化論,但他故意自證其罪,這樣此案就可以有被告。
最終斯科普斯被判有罪,並被處以100美元(相當於2023年的$1,700)罰款,但該判決因技術性原因被推翻。此次審判達到了引起全國強烈關注的目的,全國記者紛紛湧向代頓。三屆總統候選人、前國務卿威廉·詹寧斯·布萊恩為控方辯護,民權律師克拉倫斯·丹諾擔任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這次審判公開了原教旨主義者與現代主義者之間的爭論,現代主義者認為進化論可以與宗教一致,而原教旨主義者則認為《聖經》中上帝的話優先於所有人類知識。因此,此案既被視為一場神學競賽,也被視為一場關於是否應該在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審判。
訴訟起因
[編輯]世界基督教基要主義協會的主席,田納西州眾議員代表約翰·華盛頓·巴特勒遊說州議員通過反演化論的法案,並成功通過了《巴特勒法案》[1]。巴特勒在法案通過後表示:「我不知道何謂演化論……我從報紙上讀到,男孩女孩們從學校回家跟他們的父母說聖經完全是胡說八道」。田納西州州長奧斯汀·皮伊簽署該法案以獲得農村議員的支持,但他認為法律並不會被強制執行,也不會干擾田納西州的學校教育[2]。威廉·詹寧斯·布萊恩熱誠地感謝皮伊:「這個州的基督教家長欠你一個對於拯救孩子避免受到一個未被證實的假說的有毒影響的感謝」。[3]
作為對此事件的回應,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進行了一個測試案例(test case),通過資助一位叫做約翰·斯科普斯的高中老師來試圖違背《巴特勒法案》。這位老師作為生物學的代課教師,在1925年5月5日因按照喬治·威廉·亨特(George William Hunter)所著的教科書公民生物學(Civic Biology)上的一些章節來教授演化論而被控告。在這起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均請來了美國著名的律師,威廉·詹寧斯·布萊恩帶領原告,同時克拉倫斯·達羅為被告進行辯護。這起訴訟透過收音機傳到了美國各地。[4]
代頓市
[編輯]這一時期,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為每一位因蔑視《巴特勒法案》講授演化論而被起訴的人提供幫助。1925年4月5日,坎伯蘭煤鐵公司(Cumberland Coal and Iron Company)的經理喬治·拉普利在羅賓遜的藥局遇到了縣學校的負責人沃爾特·懷特和當地的律師休·K·希克斯,並告訴他們這起審訊所引起的爭論可以提高代頓的知名度和關注度。於是他們一起找到了24歲的高中數學老師約翰·斯科普斯,並讓他承認違法教授了演化論。但斯科普斯本人忘記了他是否在課上教授了演化論,於是他向喬治·拉普利等人提出:「如果你們能證明我確實教授了演化論,那麼我會很樂意出庭受審」。之後,斯科普斯越來越希望出庭,甚至讓自己的學生來指證他。正如斯科普斯所願,在三個學生向大陪審團指證他後,儘管遭受各方質疑指證的真實性,他還是於5月25日被正式起訴[5][6]。
為了吸引主流媒體的報道,喬治·拉普利寫信給英國記者H·G·威爾斯邀請他來參加辯護團,但是他以沒有相關經驗的理由拒絕了。另一方面, 來自諾克斯維爾的約翰·R·尼爾的法學院教授宣稱願意為斯科普斯辯護,並成為了辯護團名義上的領導者。世界基督教基要主義協會的主席兼創始人威廉·貝爾·賴利,請到了三次民主黨總統被提名人,美國前國務卿,終身長老教會員威廉·詹寧斯·布萊恩作為組織的顧問,同時布萊恩還被休·K·希克斯邀請作為原告的一員,布萊恩很樂意的接受了。為了使辯護團不落下風,克拉倫斯·達羅,一名不可知論者,美國著名律師,自願加入辯護團。[7] 經過一短時間的變動,最終被告辯護律師團隊由達羅,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阿瑟·加菲爾德·海斯,來自國務院的律師達德利·菲爾德·馬隆組成。原告方律師團由湯姆·史都華帶領,還有赫伯特·E·希克斯(Herbert E. Hicks)、休·K·希克斯、本·B·麥肯錫(Ben B. McKenzie)和威廉·詹寧斯·布萊恩。
這起訴被各方媒體所關注,同時也是美國第一起在國家廣播上播放的訴訟。[8]
訴訟當事人
[編輯]原告
[編輯]- 赫伯特·E·希克斯(Herbert E. Hicks)
- 休·K·希克斯
- 湯姆·史都華
- 威廉·詹寧斯·布萊恩
被告
[編輯]審理過程
[編輯]公民自由聯盟原本打算反對《巴特勒法案》的理由是:「它違反了教師的個人權利和學術自由,因此違憲」。但達羅將這一策略改變為「《聖經》對人類起源的描述與演化論並不衝突」(後來被稱為有神論的演論觀點)。為了支持這種觀點,辯護方請到了八個進化專家,但除了梅納德·M·梅特卡夫以外,法官並未允許他們出庭作證,僅僅允許他們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證言。作為回應,達羅尖刻地諷刺了法官約翰·泰特·勞爾斯頓,指出他偏向於同意原告的請求,但第二天他為此做出了道歉,以避免被裁決為蔑視法庭。[9]
法官勞爾斯頓被指責嚴重偏向控方,且經常與達羅發生衝突。他在審判開始時引述了《聖經》中的創世記和《巴特勒法案》。他還警告陪審團不要依照法律的合理性來做出決定,而應關注「違反《巴特勒法案》」這件事本身。陪審長自己不相信該法的合理性,但與陪審團的大部分人一樣遵循了法官的指示。[10]
審判的後期階段,達羅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放棄了公民自由聯盟原始策略,並開始攻擊對《聖經》的字面解釋,以及布萊恩對其他宗教與科學的有限的了解。只有到審判的最後,達羅才回到原來的辯護,即《巴特勒法案》違憲。
布萊恩譴責向孩子教授「人類只是成千上萬種哺乳動物之一」的觀點,而辯方的馬龍的一次發言被公認為本次審判中最精彩的一次。他成功地引起了群眾對「宗教裁判所」的恐懼,提出應將《聖經》保留在神學和道德層面上,而與科學無關。 他宣稱,布萊恩的「決鬥至死」觀點不成立,因為「你無法與真理決鬥」。當他完成演說時,全場爆發出熱烈的掌聲。[11][12]
在審判的第六天,辯方用完了所有的證人。法官宣布,所有的《聖經》上的辯詞是無效的,不應該被提交給陪審團。第七天,辯方提出了一個極為罕見的請求:要求法官讓布萊恩出庭作證。達羅成功地利用了這一機會來詰問布萊恩,使他顯示出了對《聖經》的無知以及「字面理解《聖經》內容」觀點的荒謬之處,使得布萊恩顏面掃地。[13][14]
判決
[編輯]在訴訟第七天下午,布萊恩和達羅又對峙了兩個小時,而且有持續到第二天早上的趨勢,但是勞爾斯頓法官宣布達羅對布萊恩的審問與本案無關,而且不應該載入本案的記錄。所以,在達羅的提問之後布萊恩失去了向辯護方審問的機會。在訴訟之後布萊恩向通過媒體向達羅問了九個問題,試圖探明他對的宗教的態度。問題和達羅的回答被登在了訴訟結束那天的紐約時報上。報道表示,達羅用無神論者的信條面對這些問題,除了用他對自然的信仰將問題否定,就是回答「我不知道」。
在辯護方最後展示證據的請求被拒絕後,達羅請法官允許陪審團來做一個有罪的判決:「我們認為原告無罪。但是在斯科普斯講授人類從低等生物演化的事之外,法庭不允許我方提供任何其它證詞。因為我們沒有反對斯科普斯講授演化論的證據,我們無法爭取到合理的結果。除非陪審團能給出一個判決,僅僅作為法律上的流程,讓我們能上訴到更高等的法庭。在我們知道會有這個不可避免的判決結果,也可能是最好的結果的情況下,讓法庭和原告的律師繼續浪費時間不是一件公平的事」。
陪審團被帶進來之後,達羅對他們發表演說,告訴他們說:「我們來這裡給案件提供證據,但是法庭以法律的名義不接受這些證據,所以我們能做的只是採取例外的方式,將案件遞送到更高的法庭看他們能不能接受我們的證據………我們甚至都不能向你們解釋為什麼應該做出無罪判決。我們沒看出,也不會向你們要求做出這樣的判決」。
達羅代表被告方,沒有做最後總結就結案了。依據田納西州的法律,當被告方放棄結案陳詞,原告方也被禁止做案件總結。 斯科普斯一直沒有提供證詞,因為從來沒有事實的證據證明他在課上講授了演化論。後來斯科普斯承認,他自己也不確定是否講授了進化論(這也是原告方不想讓他提供證詞的原因),但這一點並沒有在法庭遭受質疑。 最後,在6月21日陪審團只用了九分鐘就做出了判決,斯科普斯被判為有罪,必須繳納100美元的罰款(相當於2023年的$1,700)。勞爾斯頓沒有給斯科普斯反駁的機會就判決了罰款,在尼爾向法官提出這個疏漏之後,原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法庭上發言:「尊敬的法官,我認為我被判處違反了一個不公的法律。在未來我將一如既往地,用各種方式反對這個法律,任何其它行為都是對我學術自由——由憲法保證的講授真理權利的侵犯。我認為判決的罰款是不公的」。
上訴田納西州最高法院
[編輯]上訴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的時候,他們認為
- 提到禁止教授演化論是曖昧的,但是最高法院拒絕這個意見。演化論就說人類是經過幾代才從下層階級動物進化過來。這個是不可以承認的。
- 還有,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認為應該按照田納西州法律處理。然後,斯科普斯辯稱田納西州不應該過問他教的東西。按照憲法來說,人們有表達自由權。他是田納西州職員同時也是一個美國的公民。所以,應該沒有人能過問他教的東西。他的自由,他的基本人權,學校不應該干預他在田納西州教授演化論。這是依據美國的憲法。
- 他們提到田納西州法律《巴特勒法案》違憲。法律也教演化論說人是經過幾代才進化過來下層階級動物。拒絕《聖經》的內容。他們都不承認《聖經》上的科學謬誤。最高法院從來沒聽《聖經》上的謬誤。
- 被告人的律師提到關于田納西州憲法上的「法律不能偏好某個宗教或者崇拜」。還有這個憲法所有的宗教承認了是否進化論是某個宗教的自由。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認為該法案並未違憲,但找了個技術理由推翻了原判:田納西法官只能判50美元以下的罰款,該法案定的是100美元。
影響
[編輯]舞台與電影:1955年傑羅姆·勞倫斯和勞勃·埃德溫·李主演的的話劇《風的傳人》(Inherit the Wind)基本就是對斯科普斯審判的改編。該劇將丹諾和布萊恩改名為亨利·德拉蒙德(Henry Drummond)和馬修·布雷迪(Matthew Brady)。在它的前言中,該話劇聲稱不偏向任何一方,也不基於任何真實事件。該話劇被改編成了1960年由斯坦利·克雷默指導的電影,由史賓塞·屈賽和弗雷德里克·馬區飾演德拉蒙德和布雷迪。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電視版本,分別由茂文·道格拉斯和埃德·貝格利在1965年,賈森·羅巴茲和寇克·道格拉斯在1988年以及傑克·萊蒙和喬治·坎貝爾·斯科特在1999年飾演。直到1957年斯科普斯審判才在《風的傳人》被搬上百老匯後出現在大英百科全書中。直到60年代斯科普斯審判才在開始在美國高中和大學的歷史教科書中被提及,且通常被當做是特創論者與現代人之間分歧的一個例子,並且與南方的「3K黨」放在了同一章節中。
自1987年起,代頓市開始使用原始文件重現當時的審判,並且使用與當時審判是相同的法庭。每年這樣的審判在代頓的斯科普斯審判節上重演。2007年,布萊恩學院,作為紀念布萊恩的一個機構,購買了出品版權並且製作並使用DVD發行了電影版本的《Inherit the Truth》以此來消除由《風的傳人》所產生的對審判的誤解。
公眾反應
[編輯]反進化論運動
[編輯]審判升級了特創論者與科學家之間政治與法律的的分歧,以至於影響到了進化論在亞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亞學校的教學程度。在代頓審判前只有南卡羅萊納、俄克拉荷馬和肯塔基三個州議會處理過反進化論的相關法律,或是教育緊急撥款議案的附加條款。在斯科普斯被判有罪後,全美國的特創論者開始為他們自己的州尋找建立類似的的反進化論法律。
到1927年時,南方和北方共有13個州開始考慮制定類似反進化論法律的法律形式。至少有41份議案和決議被州議會提上日程,其中一些州不斷地在面對這些問題。幾乎所有的議案和決議都被否決了,但是密西西比和阿肯色州在斯科普斯審判後將反進化論法律放在了書本上。
在西南邊,反進化論鬥士中包括部長R·S·比爾(R. S. Beal)和亞利桑那州的奧布里·L·穆爾(Aubrey L. Moore),以及來自加州特創論研究機構的成員。除了這兩股勢力的相似性,特創論運動代表著從公開宗教主義到秘密反對進化論——將他們稱作是科學證據的的東西來支持《聖經》的字面翻譯。特創論也與普遍的領導力、華麗的語氣和地方性的焦點所不同。它缺少一名像布萊恩一樣有名望的領導人,並且不利用宗教的比喻而是偽科學。同時它並非南方而是加州和密西根的產物。
科學的教學工作
[編輯]審判的直接影響在20世紀20年代後半段和30年代初的高中生物書上非常明顯。在使用最廣泛的教科書中,只有一本將進化論列在了檢索中,並且在特創論組織的施壓下該檢索還與《聖經》的引用相違背。特創論者們的目標在30年代緩慢地從進化論上移開了。隨著反進化論法律的衰竭,生物教科書中開始包含之前被移去的進化論。這也與逐漸增加的科學家而非教育家所編撰的教科書的需求相對應。
1958年國防教育法隨著許多害怕美國教育系統將會落後於蘇聯的國會議員的鼓動而通過。該法同意由美國生物科學協會聯合編撰教科書,該組織一直在強調進化論作為生物統一性定律的重要性。新的教育政權並沒有被挑戰。對此最激烈的反對發生在德克薩斯州的布道和媒體上。州教科書委員會對此進行抱怨。然而,除了國內支持,許多社會趨勢使得公眾討論傾向於進化論。這些包含了不斷改進的公共教育、合法的宗教和公共教育的先驅,以及南部不斷城市化的興趣。這使得在德州的反對勢力不斷減弱。1967年,《巴特勒法案》被田納西州議會通過撤銷。
參考文獻
[編輯]- ^ Full text of the Butler Act and the bill that repealed it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9-05-20.
- ^ Balmer, Randall. Thy Kingdom Come. Basic Books. 2007.p.111
- ^ Larson 1997,第59頁
- ^ Edward J. Larson, Summer for the Gods: And America's Continuing Debate over Science And Religion (2006)
- ^ A Monkey on Tennessee’s Back: The Scopes Trial in Dayton. Tennessee State Library and Archives. [2011-1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09).
- ^ The Great Monkey Trial, by L. Sprague de Camp, Doubleday, 1968
- ^ Presley, James and John T.Scopes. Center of the Storm p.60.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67)
- ^ Constance Areson Clark, "Evolution for John Doe: Pictures, The Public, and the Scopes Trial Debat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2000 87(4): 1275-1303. in JSTOR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Evolution in Tennessee" Outlook 140 (29 July 1925), pp. 443-44
- ^ Larson, Edward J., "Summer for the Gods: The Scopes Trial and America's Continuing Debate Over Science and Religion"(1997), pp. 108-109.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 ^ de Camp, p335
- ^ Scopes and Presley, Center of the Storm, pp. 154–56.
- ^ de Camp p412
- ^ Scopes; John Thomas; et al, : 304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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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空 (幫助)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BBC中文網北美來鴻 - 賓州「猿猴案」的思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