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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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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在加拿大的麋湖英語James, Ontario進行了一次警察突襲沒收非法酒精。

禁酒又稱禁酒令,就是禁止製造、運輸、進口、出口、銷售、飲用(即含酒精飲料)的情形。一般與宗教信仰、政治、治安與醫療有關。各國歷史上行使禁酒令的時期為禁酒令時期。由於酒類禁毒政策最終在西方社會並不成功,當代禁酒運動(反對者稱為新禁酒運動英語Neo-prohibitionism〔Neo-prohibitionism〕)只能要求立法限制或倡導移風易俗,以減少酒的銷售與消費,例如瑞典將酒類視為是為管制用藥,部分歐美國家不得在公共場所持有酒類,泰國推出酒精宵禁等。[1]

某些宗教禁酒,包括猶太教伊斯蘭教佛教。在伊斯蘭世界,多不但以法律的明文禁止平時買賣酒類,而且持有與販賣與毒品同罪。除日本佛教以外,在戒律中亦提及不允許飲酒作為消遣慾樂(含酒精的食物且不致人醉的除外,如酒釀)。道教規定道士不禁酒,但不得酗酒。在酒類合法文化的國家地區,也有避免帶入如學校、工作場所等攝取的不成文禁忌。[2]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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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策·魏策二》中有《梁王魏嬰觴諸侯於范台》一篇,講梁王魏嬰與眾諸侯在范台飲酒,請魯國君主舉觴,魯國君主勸諫說:「過去,堯的女兒令儀狄釀造美酒,進獻給大禹,大禹喝了以後覺得很甜美,於是疏遠了儀狄,並戒了酒。說:『後世必定有因為飲酒而亡國的!』」[3]此事不見於《史記》等正史記載,其他史書也沒有記載,《戰國策》本身又有不少虛構成分,且為魯國君主所轉述,可信度存疑;另外,此事只是說大禹自己不再飲酒,並沒有說下令全國禁酒。因此,「大禹禁酒」一說難以成立。

酒鬼的發展:由Nathaniel Currier英語Nathaniel Currier所製的平版印刷,以支持戒酒運動,1846年1月。

漢摩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72年),明確禁止為錢而售賣啤酒。它只能用來換取大麥:「如果一個啤酒賣家沒有收取大麥作為啤酒的價格,但如果她收取金錢或者做出來的啤酒分量小於所收到的大麥分量,他們應該把她扔進水裡。」[4]

20世紀前半有一些國家施行過禁酒令:

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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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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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由於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美國成為禁酒的國家。當時政府在憲法的修正案通過後執行禁酒令,維持了13年,從1920年1月17日至1933年12月5日,這段期間稱為禁酒時期(Prohibition Era)。目前在美國的南部和中西部一些地方仍然有禁酒的郡或鎮(稱為dry countiesdry towns)。[5]

基於清教徒的背景,美國是西方社會具有最強烈禁酒情緒的國家之一(另一些是北歐國家)。美國禁酒令是依據1919年1月16日批准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和1919年10月28日通過的沃爾斯泰德法(Volstead Act)來實行。在1920年1月16日第18憲法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由聯邦禁酒探員(警察)執法,而推行禁酒令的驅動力,主要來自於共和黨禁酒黨,以及他們代表的剛獲得選舉權不久的女性選民。

美國的許多州禁止在酒吧和餐館以外的公共場所飲酒,如體育館、街道、交通工具。合法買酒的年齡是21歲以上(包括啤酒),買酒時需出示含有照片的身分證明(駕照、護照、公民證)。而且只能在限定地方買到(啤酒可以在某些地區的超級市場買到,其他酒類有專門的店舖發售)。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希的兩個女兒曾經因未成年飲酒引起舉國嘩然。

戒酒運動組織也有希望禁酒的分支。這些組織在全國性禁酒開始前,就已給美國帶來許多改變,在1905年的時候有三個州宣告酒是非法,1912年增加到九個,到1916年時,48個州裡有26個禁止酒的買賣。

雖然禁酒後販酒非法,但仍然很容易可以在地下酒吧(Speakeasy,意為輕聲說話)和其它地下組織買到,「地下酒吧」的名稱源於買者須輕聲說服看門人讓他們進去,看門人的工作是過濾看起來像禁酒探員的人,探員們沒有強行進入的職權,因此如果看門人不同意他們就沒辦法進入。也有很多人留有私人吧檯,用來招待訪客。大量酒品從加拿大經陸路或五大湖走私進來,還有從法國聖皮耶與密克隆群島,還有東岸甜酒經營走私線等。

禁酒探員們正在銷毀酒
用酒的醫療表單

合法和不合法的家庭釀酒在禁酒令時期都很流行,家裡可以合法釀造一定數量的葡萄酒和蘋果酒。也有一些商業販賣的葡萄酒,但只能從公賣局手中購買來供宗教儀式使用,特別是天主教美國聖公會聖餐,還有一些猶太教的儀式。賣「麥芽和蛇麻草」的商店在全國各地冒起,很多前釀酒廠轉為販賣從麥芽提煉出來的糖漿,表面上是為了烘焙和「飲料」的用途。

用醫生處方可以買到威士忌,處方上雖然有清楚標記醫療用途外的所有其他用途都是非法,但很多醫生還是隨意填寫發放這些處方,藥劑師也不會問任何問題,「病患」的數目因此戲劇性的大量增長。官方從未嘗試限制這些行為,所以很多人用這個方法來獲得酒,據估,醫生隨意發放的處方一年消費了超過一百萬加侖的酒。

美國禁酒令的限制只在於酒的製造、販賣和運輸,不包括酒的持有和飲用,因此在第18憲法修正案前,就已經買或製造的酒在整個禁酒令時期都可以合法供應。

有一些成就卓越的國民和政治家後來也承認曾在禁酒令時期喝酒,例如哈定總統就讓自己白宮的私酒庫存一直是滿的,雖然他當參議員時候是投支持禁酒令一票,法律與具體實踐間的差異,導致許多人對官方的鄙視;有一些禁酒令的執法者收取賄賂,換取對幫派非法釀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美國禁酒令在實行上有很多問題,事先估計推行禁酒令須要的花費是大約六百萬元,但在一段時間後更多人非法飲酒,更多的錢流入幫派口袋,幫派然後再用這些錢賄賂官員來忽視他們的非法行為,推行禁酒令的花費因此增加,這些錢有時候最終流入貪污的禁酒執法者手中。

禁酒令提供了有組織犯罪的獲利機會,他們接管酒的進口(私酒業)、製造和銷售,最著名的私酒業者之一艾爾·卡彭(Al Capone),他的犯罪帝國主要就是利用由從非法販酒得來的利潤建立。

因為酒的製造主要是在犯罪者和秘密家庭釀造者手中,因此品質差異很大,有些人在喝了從工業酒精和有毒化學品製造的家庭私酒後瞎掉,或者腦部受損,其中一例事件是關於一個叫牙買加生薑英語Jamaica ginger(Jamaican ginger)的偏方,使用者稱之為「傑克」(Jake),它有非常高的酒精含量。牙買加生薑因其姜油樹脂英語Oleoresin成分的味道而被歸類為不可飲用,因此儘管含有酒精,但仍可以合法銷售。[6]Hub Products Corporation的總裁哈瑞·格羅斯(Harry Gross)決定將磷酸三甲苯酯混溶入姜油樹脂,以在生產更可口的酒精飲料的同時避免禁令檢測。[7]儘管磷酸三甲苯酯最初被認為是無毒的,但它後來被確定為一種神經毒素,並造成了數以萬計的人足部和手部長期癱瘓,其中許多患者都受到了永久性的神經損傷。[7][8];還有一些業餘蒸餾愛好者用老舊的汽車冷卻器來蒸餾酒飲。這樣生產出來的產品會有過高的鉛鹽含量,常導致致命的鉛中毒;非專業蒸餾對生產者也是一種危險,因為差勁的蒸餾器有時候會炸掉。

也有不少含酒精產品酒精含量剛好在法定限制之下,稍微加工後這些產品可能可以和真的酒一樣,其中一個叫淡啤酒(near beer),剛好在法定0.5%的限制之下,雖然差不多是無酒精,但它提供了詳細按部就班的教學說明書,告知買者什麼是他們應該做的,消費者因此可以很容易的按照提供的簡單教學自己製造含酒精啤酒。

在1933年2月17日布萊恩法英語Blaine Act(Blaine Act)通過,將沃爾斯泰德法修正為容許3.2%酒精含量的飲料。同年12月5日第21憲法修正案通過,廢止了第18憲法修正案。

很多1920年代的社會問題被歸成禁酒時期問題,高利潤、動輒使用暴力的酒品黑市的繁榮,敲詐勒索因為執法官員的腐敗而盛行,烈酒的走私利潤較高使得烈酒反而更為流行,執行禁酒令的花費很高,又失去了來自酒品的稅收(約5億美元一年),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21憲法修正案通過而撤消禁酒令,這使得有組織犯罪因來自合法賣酒商店的低價競爭,幾乎失去他們所有來自酒品黑市的利潤,黑幫的勢力大為降低。但不久後這些有組織犯罪就改為販賣非法毒品。一些經濟學家,如諾貝爾獎經濟學家獲得者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就反對「禁毒戰爭」,認為「向毒品宣戰」與禁酒令的本質相同。禁毒戰爭剝奪人的自由,更導致黑市交易和黑幫興旺,但也有人認為這種比較不正確。

禁酒令對美國釀酒產業有顯著的影響,禁酒令結束後,之前存在的釀酒廠大約只有一半重新開始營業,許多小型的釀酒廠就此永久倒閉。因為主要只有大型釀酒廠得以存活,美國啤酒被批評為缺乏個性、是大量生產出來的日用品,許多啤酒評論家們對美國啤酒品質的下降和種類的減少感到悲嘆,弗利次·梅塔格英語Fritz Maytag(Fritz Maytag)提倡的小型釀酒革命幫助美國釀酒業從後禁酒令的憂鬱期醒來。

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顯示[9]顯示在禁酒區,醉酒駕駛而導致交通意外的機率比非禁酒地區高。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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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為禁酒令在1898年辦了一次正式但不具約束力的公投,結果51.3%贊成48.7%反對,投票率44%,除魁北克外所有省支持者都是多數,魁北克反對票達81.1%[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雖然多數贊成但威爾弗里德·勞雷爾(Wilfrid Laurier)政府決定不引進聯邦禁酒法案,可能原因是魁北克的強烈反對。

因此,在20世紀前20年加拿大的禁酒令是由各省自行通過法律實行,愛德華王子島在1900年第一個引進禁酒令,亞伯達安大略在1916年,魁北克在1918年通過法案決定將在1919年禁酒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不過因為一戰在1918年就結束因此此省從未實施禁酒令。各省後來撤銷她們的禁酒法律,大多發生在1920年代,魁北克第一個在1920年,她是實施禁酒令時間最短的省,愛德華王子島最慢在1948年,亞伯達和薩克其萬在1924年撤銷,在發現此法無法落實後。

在發現他們無法完全停止人們飲酒後,戒酒運動擁護者利用酒飲控制委員會,成功施壓使所有省份和領土政府盡量縮減酒的銷售可能。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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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巴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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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巴尼亞自從1912年脫離鄂圖曼帝國獨立至今一直沒有禁酒,大量阿爾巴尼亞國民日常生活視酒類為每日進食時的必需品,而國內有大量釀酒廠和酒精企業,由於阿爾巴尼亞的啤酒較義大利便宜,每逢旅遊旺季就有大量義大利遊客前來阿爾巴尼亞品嚐各類的酒品,釀酒業更是阿爾巴尼亞旅遊業和飲食業經濟支柱之一,部分酒莊設有旅遊導賞團提供釀酒和品酒體驗。

科索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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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阿爾巴尼亞同宗同源的科索沃自獨立以來也沒有禁酒令,儘管全國有95%有信仰者為穆斯林,不過科索沃各大餐廳、士多、超級市場皆有提供大量酒類製品,國內亦有啤酒烈酒品牌且酒類廣告隨處可見。國民因世俗主義和西化也極為普遍時常會在公開場合飲酒,即使在齋戒月也會破戒飲酒,與中東的保守伊斯蘭國家差異甚大同時也較土耳其、亞塞拜然、突尼西亞等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要開放,因此科索沃被視為最不像伊斯蘭而穆斯林又佔一半或以上的國家。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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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從未頒布禁酒令,但受到自由黨員如大衛·勞合·喬治的倡議,特別是政治本部位於衛理公會地區如威爾斯的自由黨員。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英國限制酒品數量和加稅,並猛烈減少酒館的營業時間,戰爭結束後,對數量的限制停止了,但稅和營業時間不變。酒館仍然是英國人的設施,但變得比較莊重,在1913年英格蘭和威爾斯有執照的酒館有88739家,1922年82054家,1930年是77821家。對啤酒的消費從1913年3500萬桶,跌至1918年1300萬桶,1920年恢復至2700萬桶,1927年以後維持在2000萬桶。威士忌和其它酒類下跌的很嚴重,從1913年的3170萬加侖,1920年2200萬加侖,到1930年的1000萬加侖。暈醉遭起訴的案子也劇烈減少,從1913年153112男和35765女,1922年63253男和13094女,至1930年44683男和8397女。[Statistical Abstract of U.K., 1930 pp. 88]

北歐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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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五國,除了丹麥,有悠久的節制喝酒傳統,冰島從1915年到1922年實行禁酒令(啤酒禁到1989年),挪威1916年到1927年,芬蘭1919年到1932年,瑞典從1914年到1955年實施一種配額制度,並在1922年發動完全禁酒公投,但未通過,法羅群島禁酒至1992年。今天的北歐各國,除了丹麥,嚴格控制酒品販賣,設立政府專賣公司賣酒給消費者,例如挪威挪威國家酒局,瑞典Systembolaget英語Systembolaget,冰島Vínbúð英語Vínbúð和芬蘭Alko英語Alko斯堪的那維亞的戒酒運動與善良武士國際組織有密切連繫,這些希望政府嚴格管制酒的消費的組織,在過去幾十年會員數和活動不斷減少,但現在又開始增長,例如瑞典IOGT-NTO在2005年淨增12500名會員[來源請求]

俄國和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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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帝國1914年開始一種變相禁酒,蒸餾酒僅限於餐廳販賣,此法在俄國革命俄國內戰混亂中繼續實施延續至蘇聯時期,直到1925年為止。

1985年-1988年間[10]戈巴契夫頒布了部分禁酒的《關於消除酗酒的措施》,抬高伏特加、白酒和啤酒的價格,銷售的時間和數量受到限制,飲酒場景從電影中剪輯掉,伏特加生產轉入地下。[11]

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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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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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酒文化屬於中國文化的一部分,祭天祭祖等祭祀活動必須用酒。中國歷史上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完全的禁酒令,但歷史上有時會因各種原因限制人們過度飲酒。

《尚書·酒誥》是周公命康叔在殷商故地衛國勸誡人民不要酗酒的誥辭。但它不同於現代意義上的禁酒令。《酒誥》僅僅是勸誡人民不要酗酒,並且表示可以在祭祀的時候飲酒,且要將酒食進獻給老人、君長,且沒有提到懲罰。

西漢初年,丞相蕭何曾制定法律限制人們聚集飲酒,並制定了「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這樣的法律條文。

東漢晚期,曹操曾經為了因應糧食短缺的問題及戰爭的需要而禁酒,孔融曾為此寫《難曹公禁酒書》表達抗議;除此之外,劉備呂布也曾一定程度上禁酒。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禁止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售酒,並未規定最低飲酒年齡。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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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國時代時,陸奧國大名蘆名盛氏也曾經兩度頒布禁酒令,第一次理由不明,第二次是因為嫡男盛興中酒毒而死去。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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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境內有四個邦(古吉拉特邦比哈爾邦曼尼普爾邦那加蘭邦)和一個中央直轄區(拉克沙群島)施行全面禁酒,但在古吉拉特邦,外國遊客和居住在印度其他地區的遊客可以申請買酒許可。某些國定假日如獨立日和甘地出生紀念日不應喝酒。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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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禁酒令廢除後第一批運往坎培拉的酒。

澳洲各處偏遠地區分布許多禁酒的原住民社區,將酒運入這些社區會受到嚴重懲罰,使用的載具也可能會被充公,在北領地的禁酒地區,所有用來運酒的運輸工具都會被沒收且不得上訴。

澳洲有不少地方曾經禁酒,包括首都坎培拉,此地曾在1910年至1928年禁酒,政治家金·歐馬利英語King O'Malley(King O'Malley)在首都特區剛成立時,在當時還在墨爾本的聯邦國會立法將之定為禁酒區,聯邦國會在1927年從墨爾本搬至坎培拉後,新國會最早通過的法案之一就是廢除歐馬利的禁酒令。

一些墨爾本的週邊城鎮曾長時間禁止賣酒(不限消費),其中一兩個還存在,阿史考特溪谷英語Ascot Vale, Victoria(Ascot Vale)在剛設立時是禁酒小鎮,但很快就有旅館在城鎮外緣設立。

與之相似,農業小鎮米爾杜拉(Mildura)在1887年剛設立時也是禁止賣酒,這是由她的建立者恰飛兄弟(George Chaffey英語George ChaffeyWilliam Chaffey英語William Chaffey)制定,但酒隨時可以從附近的溫特沃斯(Wentworth)買到,最終禁令解除。

伊斯蘭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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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飲酒的條文來自《古蘭經》第五章·筵席

同時,《古蘭經》沒有明確禁止穆斯林攜帶、觸碰酒水。記錄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聖訓》中,穆罕默德不僅譴責飲酒者,同時譴責製作、銷售、購買、搬運酒水的人[12]。因此形成穆斯林對酒的禁忌[12][13]

中亞、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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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烏地阿拉伯完全禁止酒的生產、進口或消費,並對違反者設立嚴厲懲罰,包括從數個禮拜到數個月的監禁和鞭刑。科威特也一樣。雖然這是沙烏地阿拉伯的官方立場,但有錢到足以藐視法律的居民經常違反,國內也有一些地方可以買到豬肉和酒。[14]在1991年海灣戰爭期間,聯軍禁止部隊飲酒以示對當地信仰的尊重。

卡達禁止酒的進口,在公共場所喝酒或暈醉可能會導致入獄或是被驅逐出境,不過在有執照的旅館餐廳和酒吧可以買到,卡達的外國居民也可以從合法管道取得酒。例如在世界盃期間,當局就在球迷村內開設了向外國球迷售賣啤酒的攤位。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將買酒限制為只有有居住許可證,而且有內政部的買酒執照的外國非穆斯林人得以買酒,不過酒吧、俱樂部和其他有買酒執照的設施不受這種限制。

不同於其他國家,巴林是第一個該地區允許飲酒的國家,她也因此被譽為「最進步和最早繁榮」的海灣國家,受那些穿越堤道從沙烏地阿拉伯來的人的好評。

伊朗1979年革命後不久開始限制酒的消費和生產,並對違反者給予苛刻的懲罰,不過官方承認的非穆斯林少數民族可以生產葡萄酒,供他們自己消費和宗教儀式如聖餐禮使用。

塔利班統治阿富汗期間,飲酒對於本國人和外國人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塔利班被趕走後,對外國人的禁令取消,外國人可以在一些商店出示護照證明自己是外國人買酒。但在塔利班重新上台後則恢復了原先的禁令。

利比亞禁止進口、販賣和消費酒,並對違反者重罰。

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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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從1947年開始允許酒的自由販賣和使用,但在1977年,佐勒菲卡爾·阿里·布托(Zulfikar Ali Bhutto)總理下台前一個禮拜定出限制,自此後,只有非穆斯林的少數族群如印度教徒基督徒瑣羅亞斯德教徒(拜火教)可以申請買酒許可,每月的配額量取決於他們的收入,通常是約5瓶烈酒或100瓶啤酒,在這個1億6千萬人口的國家,只有約60個可以賣酒的集市,且只賣合法的酒釀,例如在拉瓦爾品第(Rawalpindi)是莫里啤酒英語Murree Brewery(Murree Brewery)。禁酒令由伊斯蘭思想委員會監督,受到嚴格執行,不過宗教少數族群們常將他們的買酒許可賣給穆斯林,酒的黑市也一直存在。[15]

孟加拉也執行禁酒令,但一些有執照的旅館和餐廳可以賣酒給外國人,外國人也可以進口少量酒供私人使用。

馬爾地夫禁止進口酒,釀造酒只有外國觀光客能在度假島買,且不得攜離本國。

汶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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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可帶少量酒入境供私人使用。[16]

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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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17]。而中國大陸的穆斯林社區則要求清真餐廳和商店禁止出售酒水。以西安回坊為例,曾多次出現禁酒號召,要求清真餐廳和商店不得經營酒類[18]

現在,絕大多數清真餐廳都不會出售酒水並謝絕客人在店飲酒。

禁酒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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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也與民族主義法西斯主義女性主義政治運動扯上關係。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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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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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泰國限酒/禁酒須知】在泰國買酒喝酒要看時間!規定看完再開喝. [2024-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2). 
  2. ^ 校園行銷理性飲酒 教長不支持. [2024-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2). 
  3. ^ 《戰國策·魏策二》:梁王魏嬰觴諸侯於范台。酒酣,請魯君舉觴。魯君興,避席擇言曰:「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4. ^ Benton and DiYanni. Arts and Cultur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umanities. Volume One. Fourth Edition. Pearson. p. 16.
  5. ^ History of Alcohol Prohibition. National Commission on Marihuana and Drug Abuse. [2015-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英語). 
  6. ^ Parascandola, John. 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nd Jamaica Ginger Paralysis in the 1930s. PHS Chronicles. May–June 1995, 110 (3): 361–363. PMC 1382135可免費查閱. PMID 7610232. 
  7. ^ 7.0 7.1 Davis, Frederick Rowe. Banned: A History of Pesticides and the Science of Toxicolog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4-11-28: 14. ISBN 9780300210378 (英語). 
  8. ^ Fortin, Neal. Jamaican Ginger Paralysis - Institute for Food Laws and Regulations.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March 28,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March 28, 2021). 
  9. ^ Schulte Gary SL, Aultman-Hall L, McCourt M, Stamatiadis N.. Consideration of driver home county prohibition and alcohol-related vehicle crashes-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2850064?dopt=Abstract&report=docsu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ccid Anal Prev., 2003.(英文)
  10. ^ David T. Courtwright. 《上癮五百年》. 立緖文化. 2002: 第290頁. ISBN 9570411589. 
  11. ^ 禁酒:俄罗斯的沉重话题. 寧波市廉政文化研究會. 2005-03-22 [2016-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30). 
  12. ^ 12.0 12.1 作者:Kwame Anthony Appiah. 穆斯林司机拒绝帮客人搬酒他应该被开除吗?. 編譯:王智慧. 搜狐網,原文出自:紐約時報網站. 2017-07-24 [2017-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3) (簡體中文). 
  13. ^ 作者:Mairead McArdle. Muslim Truck Drivers Fired for Refusing to Deliver Beer Awarded $240K. cnsnews.com. 2015-11-09 [2017-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3) (英語). 
  14. ^ 聯合新聞網. 沙烏地第一家酒類商店:僅限外交官購買,開放向非穆斯林售酒的先行試驗?.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2024-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7) (中文(臺灣)). 
  15. ^ 存档副本. [2010-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6). 
  16. ^ PassengerConcessions. bdnsw.mofe.gov.bn. [2024-09-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24). 
  17.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18. ^ 作者:馬強. 城市化进程中的伊斯兰教问题与消解:以西安为例. 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 2014-08-11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3) (簡體中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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