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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蓋房無償移轉 要開發票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本文共60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承租土地、自費蓋房,在租約期滿後房屋無償移轉給地主(同樣是公司),類似這樣的租賃模式,雙方營業人都應在房屋過戶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由於近年土地取得價格及營建成本飆漲,部分地主未選擇自行建屋出租,改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換取無償使用該土地或支付較低廉租金,並約定在租賃期滿後,房屋免費移轉給地主。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在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出租人者,房屋應認承租土地的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應在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出租土地,約定由承租人乙公司用自己的名義自費興建廠房,等到雙方2023年間土地租賃關係消滅後,由地主甲公司取得廠房所有權。

但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依廠房時價,開立租金收入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漏報銷售額1.5億元,除補徵營業稅787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裁處罰鍰393萬餘元。

乙公司雖在移轉廠房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但未取得甲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也遭裁處100萬元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的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若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應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才能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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