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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土地贈與免稅 有條件

兩類土地贈與免稅,有條件。示意圖。記者李定宇/攝影
兩類土地贈與免稅,有條件。示意圖。記者李定宇/攝影

本文共8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政府對於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提供免徵贈與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些免稅措施在受贈對象與計算方式上有所不同,公設保留地免稅對象僅限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農業用地則擴大至贈與兄弟姊妹,都能適用。

高雄國稅局提醒,兩者適用對象及規定不同,民眾規劃贈與時應留意規定,以免因不符資格而遭剔除免稅資格,甚至還可能須補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農地免稅條件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農地免稅條件

國稅局解釋,農業用地的免稅受贈對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範圍較廣,但須在列管期間五年內,維持農業使用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而公設保留地受贈對象僅限配偶及直系血親,其贈與金額是計入總額後再列為扣除額,無列管期間,但須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舉例來說,小張在2024年計劃將名下的農業用地(公告現值1,500萬元)及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贈與妹妹小花,並申請免徵贈與稅,小張也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經國稅局審核,小張的農業用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因此核定免課贈與稅,且其公告現值1,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一塊道路用地,因受贈對象為妹妹,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須按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乘以10%稅率,核定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贈與農地或公設保留地時,需確認受贈對象是否符合免徵條件。同時受贈農業用地須自受贈日起五年內繼續農業使用。此類贈與稅申報案件可使用跨局申辦服務,便利民眾辦理。

國稅局也表示,新市鎮特定區內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土地,可免徵贈與稅,或是水源特定區土地,以及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的土地,若贈與對象為直系血親,亦可享免稅優惠,但需列管五年。

國稅局也提醒,過去曾有發現民眾,假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適用都市計畫法免徵贈與稅,若經國稅局調查認定是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認定為租稅規避,將可依相關法令規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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